
1. | 問: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的立法目的? |
答: | 為使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遭受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能迅速獲得基本保障,並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因此政府特別參考世界各國相關法制,採用單獨立法方式,制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明定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均可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 | |
2. | 問: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實施及修正情形? |
答: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自1998年1月1日實施,第一次修正條文於2005年1月14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於2月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7821號令修正公布,2月7日生效。第二次修正條文於2010年4月3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於5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123151號令修正公布,5月21日生效。 | |
3. | 問: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修正後,有關汽車交通事故請求權應適用修正前或修正後之規定,如何區分? |
答: | 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修正生效日起發生的汽車交通事故,適用修正後的規定,生效日前發生的汽車交通事故,仍應適用舊法令之規定。 |
1. | 問: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應投保之「汽車」包括那些車輛? |
答: | 應投保本保險之汽車種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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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問: | 為什麼要投保本保險?對車主及社會有什麼好處?若不依規定投保,是否有處罰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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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問: | 機車是否也要強制投保本保險?保險費貴不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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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問: | 特種車有那些?是否須投保本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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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問: | 何謂動力機械?動力機械是否均可投保本保險? |
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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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問: | 汽車牌照已報廢、繳存、繳還、繳銷、吊銷或註銷後,仍行駛之汽車是否仍須投保本保險?應由何人向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契約? |
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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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問: | 報廢汽車仍繼續使用,並作為載運農產品或其他用途而行駛於道路者,是否為本法所稱之汽車?是否應投保?未投保時,有無處罰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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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問: | 汽車停駛期間辦理過戶,即使過戶後新車主隨即辦理停駛,是否仍必須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
答: | 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應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所有人於申請發給牌照、臨時通行證或本保險期間屆滿前,應以每一個別汽車為單位,向保險人申請訂立本保險契約。同條第2項第1款規定:公路監理機關對於有下列情事之汽車,不得發給牌照、臨時通行證、換發牌照、異動登記或檢驗:應訂立本保險契約而未訂立。同法第23條規定:被保險汽車所有權移轉時,應先辦理本保險契約之訂立或變更手續;未辦理前,公路監理機關不得辦理過戶登記。上述規定均在將本保險的投保與公路監理機制加以結合,換言之,由於新車主是否決定停駛是在過戶之後,公路監理機關人員在辦理異動過戶之際實無法知悉,因此汽車停駛期間辦理過戶,即使過戶後新車主隨即辦理停駛,新車主仍必須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
1. | 問: | 車主可以透過哪些管道投保本保險? |
答: | 車主可利用下列方式投保本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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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問: | 保險期間將到期前,應於何時辦理續保?如何辦理? |
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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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問: | 目前有那些保險公司承辦本保險?投保時可不可以自己選擇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可不可以拒絕? |
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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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問: | 投保本保險時應注意那些事項? |
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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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問: | 保險公司在保險到期前是否會主動通知續保? |
答: | 保險公司會在保險到期一個月前以書面資料通知要保人續保,若要保人實際住址和戶籍所在地址不同或遷址時,應即時通知保險公司更正,以避免因通知不到自己又忘了投保而受罰。 | |
6. | 問: | 向交通監理單位辦理汽車過戶登記前,本保險應配合辦理或注意的事項有那些? |
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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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問: | 汽車所有人擬向保險公司投保本保險,保險公司是否均應受理? |
答: |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8條第1項規定,除要保人未交付保險費或有違反第17條規定之據實說明義務外,保險人不得拒絕承保。至於投保任意汽車保險部分,因屬商業行為,故雙方均有是否要約與承諾之選擇權。 | |
8. | 問: | 新車尚未領得汽車牌照或行照過期,保險公司可不可以拒絕承保本保險? |
答: |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7條第3款之規定:汽車所有人投保時,對於要保書所詢問之汽車號牌號碼、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應據實說明,但新車投保時尚無車牌號碼,保險公司不會因此拒保,此外,汽車牌照註銷、吊銷之後重新領牌,亦必須先投保本保險,保險公司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不得據此拒絕承保;行照過期並非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8條及第29條保險公司拒賠或事後向加害人求償之理由。 | |
9. | 問: | 投保本保險時,可不可以配合自已的需要約定保險金額? |
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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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問: | 目前各車種投保本保險之保險期間是不是一樣? |
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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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問: | 投保本保險或續保時,如何瞭解保險公司的保險費是否符合規定? |
答: | 本保險保險費於訂定或修正時,都須經過社會公正人士組成的費率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再由主管機關金管會會同交通部發布,並登錄於金管會保險局及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的網站(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率資訊),供民眾上網查詢。 因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的性別、年齡及肇事紀錄有關,須特別注意適用的等級是否相符,如果有不符,可向保險公司查明更正。如果證明被保險人於交通事故中並無過失時,該事故不計入計算保險費之肇事紀錄。 | |
12. | 問: | 機車強制險續保時無肇事理賠紀錄者有無減費? |
答: | 基於下列理由,機車強制險目前尚未施行無肇事減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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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問: | 投保義務人如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或到期未續保時,將會受到何種處罰? | |||||||||||||||||||||||||||||||||||||||||||||||||||||||||||||||||||||||||
答: | 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9條之規定,投保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或本保險期間屆滿前未再行訂立者,其處罰依下列各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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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問: | 未投保本保險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9條規定處罰金額高低為何? | |||||||||||||||||||||||||||||||||||||||||||||||||||||||||||||||||||||||||
答: | 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90007656號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策字第09902565592號令 會銜修正發布,並自即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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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問: | 投保義務人收到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通知單後,應如何繳交罰鍰?未繳交者,有什麼其他處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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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問: | 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駕駛人應有那些應變處理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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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問: |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4條規定:汽車發生交通事故時,加害人、被保險人及請求權人應注意事項有那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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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問: | 發生交通事故,如果沒有迅速向警察機關報案,對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會有什麼影響? |
答: | 因為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有關交通事故的報案之後,會很快派員保護現場跡證的完整並做現場勘查、測繪、攝影及其他有關事故人證、物證的調查蒐證工作,除了可以幫助雙方釐清責任外,另依據警政署的有關規定,警察機關必須有派員赴事故現場處理,才可根據處理情況開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及事後提供相關資料,為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或補償金的重要文件,如果沒有報案且事故現場破壞而缺乏交通事故的有關人證物證資料時,可能會影響保險給付或補償金申請案件審查的時間,甚至於可能因缺乏有關證據致無法申領保險給付或補償金。 | |
4. | 問: | 如果肇事汽車逃逸時該怎麼做? |
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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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問: | 發生車禍時,有那些情況可以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申請保險給付或申請特別補償基金補償? |
答: | 凡符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所稱的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不論車禍過失責任是在那一方,受害人或其遺屬都可以依本法規定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金。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另有規定不得請求或請求時另有限制的情形,依該規定辦理。 | |
2. | 問: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加害人、受害人之意義為何? |
答: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因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使用或管理汽車造成汽車交通事故之人為加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遭受傷害或死亡之人為受害人。故車禍僅造成車輛或財物損害時,並不包含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所稱之汽車交通事故範圍之內,非屬本保險之承保項目。 | |
3. | 問: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所稱汽車之範圍為何? |
答: |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交通部2008年10月15日會銜令公告修正本法汽車之範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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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問: | 汽車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或其遺屬,申請保險給付或特別補償基金時,是否須證明加害人有無過失?是否須經加害人同意? |
答: |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之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因此,受害人只要有確實證明因汽車交通事故而致傷害或死亡,無須舉證加害人有無過失,亦無須經加害人同意或先經和解、調解程序,而直接可申請保險給付或補償金。 | |
5. | 問: | 甲、乙開汽車發生追撞並均受傷,經鑑定甲有過失,乙無過失,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誰是加害人?誰是受害人?甲乙是否都可以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申請保險給付或補償金? |
答: |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的有關定義,就甲的受傷而言,甲是受害人,乙是加害人;就乙的受傷而言,乙是受害人,甲是加害人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加害人不論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所以本案雖僅甲有過失,但甲、乙都可請求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或向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金;若甲、乙所開的汽車都沒有投保本保險,則甲、乙均可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向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金,但該基金給付乙之補償金,將會依本法第42條第2項向甲求償。至於 該基金給付甲之補償金,因乙無肇責,無須向乙求償。 | |
6. | 問: | 行人被拼裝車或農用車撞傷可否申請補償金? |
答: |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交通部2008年10月15日會銜修正「汽車之範圍及應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之汽車種類公告」,拼裝車或農用車係公告汽車之範圍中所指其他之動力車輛(但其最大時速每小時25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40公斤以下者,則非本法所稱汽車),屬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依本法第40條第1項第4款規定,請求權人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 |
7. | 問: | 拼裝車與農用車擦撞,雙方駕駛人、乘客及車外第三人受傷,可不可以申請補償? |
答: | 因該二種車輛均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0條第3項規定,雙方駕駛人均不得請求補償。但乘客及車外第三人之傷害或死亡,可以申請補償。 | |
8. | 問: | 投保本保險之汽車與拼裝車(或農用車、堆高機)相撞,雙方均受傷,應如何申請保險給付或補償金? |
答: | 拼裝車、農用車、堆高機係屬於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種類,投保本保險之汽車與該類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拼裝車(或農用車、堆高機)之駕駛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5條規定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金,至於投保本保險汽車的駕駛人,則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0條第1項第4款規定,向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金。 | |
9. | 問: | 駕駛人因駕駛不慎發生車禍但未與其他汽車發生擦撞時,駕駛人、乘客或車外人,如果遭受傷害時,是否可以申請保險金或補償金? |
答: | 本保險性質為責任保險,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3條規定汽車交通事故係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故駕駛人因駕駛不慎發生單一汽車交通事故(例如自行碰撞樹木、橋墩、電線桿等),駕駛人之傷害或死亡係因自己駕駛不慎所致,並無涉及他人使用或管理之汽車時,該駕駛人非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所稱之受害人,不得申請保險給付或補償,該駕駛人如有加強保障之必要,可自行投保駕駛人傷害保險。 至於該汽車之乘客或車外之第三人,因該交通事故所致之傷害或死亡,可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申請保險金或補償金。 | |
10. | 問: | 機車騎士因天雨路滑致摔傷,是否可以得到本保險之理賠? |
答: |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3條規定汽車交通事故係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機車騎士天雨路滑自行摔傷,並非因他人使用或管理汽車所致,故非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所稱受害人。因此,機車騎士不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保障範圍。 | |
11. | 問: | 汽車駕駛人為閃避道路坑洞不慎撞擊電線桿致車內乘客受傷,是否可以得到本保險之理賠? |
答: | 可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所保障之對象,除了車外之第三人外,還包括車內之乘坐人員。雖然此交通事故係駕駛人自行撞擊電線桿之事件,但乘客受傷仍然可以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得到理賠。 | |
12. | 問: | 汽車於颱風天外出,遭遇山崩、土石流,駕駛人順利逃離,乘客逃避不及而遭埋斃,是否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的理賠或補償範圍? |
答: | 本案汽車交通事故雖僅涉及一輛汽車,但乘客死亡是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的理賠或補償範圍,而汽車的駕駛人則不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保障範圍之內。 | |
13. | 問: | 坐車因橋面下陷致衝落水中使乘客及駕駛人受傷,是否可以請領本保險傷害醫療費用給付? |
答: | 本案汽車交通事故僅涉及一輛汽車,乘客受傷部分可以申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至於駕駛人則不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保障範圍之內。 | |
14. | 問: | 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死亡時,其繼承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申領保險金或補償金,其性質是否屬受害人之遺產? |
答: | 依財政部2001年2月14日台財保字第0890073240號函,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死亡時,其繼承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申領保險金或補償金,其性質均非受害人之遺產。(編按:2005年2月5日公布之修正條文者,亦同) | |
15. | 問: | 大貨車於路邊操作吊桿,因吊帶斷裂致物體掉落壓死助手,可否申請保險給付或補償金? |
答: | 該情形係因使用汽車所致受害人死亡之汽車交通事故,可依本法申請保險給付或補償金。 |
1. | 問: | 保險公司或特別補償基金對於受害人因何種情事之下,對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不負給付保險金或補償金之責? |
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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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問: | 因感情糾紛,一時想不開,而駕車衝入河中遭溺斃者,是否可獲得本保險之保障? |
答: | 一輛汽車之交通事故,其駕駛人不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保障範圍,保險公司或特別補償基金依法不予給付保險金或補償金。至於車內乘客溺斃,若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8條第1項第1款情事(如兩人相約自殺),亦無法領取保險金或補償金。反之,若乘客並非與駕駛人串通或相約自殺,仍可申請保險金或補償金。 | |
3. | 問: | 通緝犯甲騎乘已通報失竊之機車,為逃避追逐之警車與被保險汽車發生碰撞,致甲受傷下半身癱瘓,甲得否請求給付強制汽車責任險保險金? |
答: | 不行。通緝犯甲明知贓車而騎乘,已犯搬運贓物罪之行為,又因其為逃避警方追逐與他車擦撞而受害,可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予理賠。 | |
4. | 問: | 某甲左腳裝義肢,未參加殘障鑑定核發可駕駛特製車之駕照,駕駛非特製車,超越道路中心侵入乙方車道撞及乙車,致雙方人員均受傷,某甲是否屬無照駕駛行為? |
答: | 本案某甲左腳鋸斷換義肢駕車,已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4條之規定,並應依第76條之規定將駕照繳回,未繳回者逕行註銷並追繳之,同時必須另行依殘障者報考駕照處理要點申請核發可駕特製車之駕照。故本案某甲為無照駕駛,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5款規定乙車駕駛及乘客可申請保險給付,但保險公司於給付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甲求償。 | |
5. | 問: | 騎機車搶劫路人皮包,經路人見義勇為合力追捕,但機車不慎遭車碰撞致機車駕駛人受有體傷,請問可以申請本保險給付或補償金? |
答: | 不行。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8條規定,受害人若因從事犯罪行為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而遭致傷害或死亡,不能獲得保險給付或補償金。 | |
6. | 問: | 發生車禍時,若經測試駕駛人有酒後駕車情形,對申請保險給付或補償有何關係? |
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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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問: | 一輛拼裝車及一輛農用搬運車在道路上行駛發生擦撞,雙方駕駛人均受傷,請問可否申請特別補償基金? |
答: |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0條第3項規定,本案涉及事故之汽車,全部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各事故汽車之駕駛人不得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
1. | 問: | 請求權人是否可以自由選擇請求保險給付或補償?如何分辨? | |||||||||||||||||||||||||||||||||||||||||||||||||||||
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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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問: | 舉例說明受害人應向那家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金? | |||||||||||||||||||||||||||||||||||||||||||||||||||||
答: | 茲就常見之車禍舉例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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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問: | 本保險給付標準之給付金額為何? | ||||||||||||||||||||||||||||||||||||||||||||||||||||||||||||||||||||||||||||||||||||||||||||||
答: | 本保險之給付標準修正時,於修正生效日後發生之汽車交通事故,依修正後之規定申請保險給付或補償。歷年修正給付標準適用日期彙整如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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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問: |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可申請的保險給付或補償金,其給付項目有那些?因交通事故致機車損壞的修理費,可不可以申請? | ||||||||||||||||||||||||||||||||||||||||||||||||||||||||||||||||||||||||||||||||||||||||||||||
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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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問: | 本保險給付標準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項目及範圍為何? | ||||||||||||||||||||||||||||||||||||||||||||||||||||||||||||||||||||||||||||||||||||||||||||||
答: | 依主管機關於2009年2月27日修正發布之給付標準,自2009年3月1日起發生之交通事故,害人得請求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限於必須且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以新台幣二十萬元為限。包括下列各項:
看護費用,每日以新臺幣1,200元為限,但不得逾30日。 受害人接受全民健康保險提供之給付,由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人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2條規定,向本保險之保險人代位請求。但其代位金額以新臺幣20萬元扣除本保險保險人給付請求權人金額後之餘額為限。 特別補償基金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之補償時,不包括全民健康保險之給付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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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問: | 依本法申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之看護費用有那些限制? | ||||||||||||||||||||||||||||||||||||||||||||||||||||||||||||||||||||||||||||||||||||||||||||||
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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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問: | 保險人或特別補償基金對於殘廢等級認定有疑義時,受害人應如何 配合以迅速解決? | ||||||||||||||||||||||||||||||||||||||||||||||||||||||||||||||||||||||||||||||||||||||||||||||
答: | 依本保險給付標準第8條規定,保險人或特別補償基金得請求受害人提供甲種診斷書或經公告依法評鑑合格之地區教學醫院以上之醫院對受害人之身體予以檢驗查證,所生費用,由保險人或特別補償基金負擔。 另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5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得提出証明文件,就保險人已審定之殘廢等級,請求保險人暫先給付其保險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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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問: | 因汽車交通事故而致流產,依本法可申請給付項目為何? | ||||||||||||||||||||||||||||||||||||||||||||||||||||||||||||||||||||||||||||||||||||||||||||||
答: |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7條與本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之規定,僅可申請傷害 醫療費用給付。但如果因該事故的必要醫療後,身體遺存障害符合 本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的情況,可再申請殘廢給付。 | |||||||||||||||||||||||||||||||||||||||||||||||||||||||||||||||||||||||||||||||||||||||||||||||
7. | 問: | 被保險汽車因違規停車,被後方駛來之機車撞及,機車騎士死亡,騎士腹中所懷八個月胎兒亦胎死腹中,腹中之胎兒是否可視為個人申請本保險死亡給付?若被害人流產或早產後死亡,本保險又如何 處理? | ||||||||||||||||||||||||||||||||||||||||||||||||||||||||||||||||||||||||||||||||||||||||||||||
答: | 受害人腹中胎兒死亡,不視為個人故不能請領死亡保險金。早產兒有呼吸之後才死亡則視為個人,應理賠死亡保險金。 | |||||||||||||||||||||||||||||||||||||||||||||||||||||||||||||||||||||||||||||||||||||||||||||||
8. | 問: | 請求權人依規定請求保險給付者,若請求權人同時有本保險以外之其他種類保險時,可不可以扣除? | ||||||||||||||||||||||||||||||||||||||||||||||||||||||||||||||||||||||||||||||||||||||||||||||
答: |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於2005年修正後第37條規定,保險公司不得以請求權人有本保險以外之其他種類保險而拒絕或減少給付。 | |||||||||||||||||||||||||||||||||||||||||||||||||||||||||||||||||||||||||||||||||||||||||||||||
9. | 問: | 保險公司或特別補償基金於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規定應給付保險金或補償金予請求權人,此項給付是否有時間之規定? | ||||||||||||||||||||||||||||||||||||||||||||||||||||||||||||||||||||||||||||||||||||||||||||||
答: |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5條第2項、第40條第6項規定,此項給付,應於被保險人或請求權人交齊相關證明文件之次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給付保險金或補償金。但因不可歸責於保險公司或特別補償基金之事由致未在前項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不在此限。 | |||||||||||||||||||||||||||||||||||||||||||||||||||||||||||||||||||||||||||||||||||||||||||||||
10. | 問: | 申請殘廢給付或死亡給付時,可不可以另申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 | ||||||||||||||||||||||||||||||||||||||||||||||||||||||||||||||||||||||||||||||||||||||||||||||
答: | 如果有符合本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規定的相關醫療費用,當然可以依規定申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申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及殘廢給付,或申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及死亡給付,可以同時申請,也可以在致成殘廢或死亡前,先申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當受害人符合殘廢規定或死亡時,另再申請 殘廢給付或死亡給付。先傷後殘,或先傷後死,相關費用是可以合計的(不會有扣減之情形),但因已領殘廢給付後因惡化不治死亡者,依給付標準第5條規定,給付死亡保險金應扣除先前已領之殘廢給付(須扣減)。 | |||||||||||||||||||||||||||||||||||||||||||||||||||||||||||||||||||||||||||||||||||||||||||||||
11. | 問: | 因交通事故致身體受傷治療後,需多久時間及符合那些條件才能申請殘廢給付? | ||||||||||||||||||||||||||||||||||||||||||||||||||||||||||||||||||||||||||||||||||||||||||||||
答: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所稱殘廢,指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身體受到傷害,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並經合格醫師診斷為永不能復原之狀態;或經治療一定期間以上尚未痊癒,並經合格醫師診斷為永久不能復原之狀態。一定期間以一年為原則,但殘廢給付標準表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如果是截肢、摘除器官或牙齒掉落等項目,自手術或牙齒掉落時即可認定,至於精神、神經及其他肢體遺存障害、醜形等項目,通常需治療約一年時間,仍無法復原而遺存障害者,才能認定為殘廢。但如果醫師已認定永遠無法復原,身體遺存殘廢給付標準表之障害狀態者,雖然治療時間不到一年也可以申請,此外保險公司或特別補償基金認為有疑義時,得請求受害人至經公告並依法評鑑合格之地區教學醫院以上之醫院,予以檢驗查証。 | |||||||||||||||||||||||||||||||||||||||||||||||||||||||||||||||||||||||||||||||||||||||||||||||
12. | 問: | 強制汽車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列的身體障害之狀態,其所稱「遺存極度障害」、「遺存高度障害」、「遺存障害」、「喪失機能」、「遺存顯著運動障害」、「遺存運動障害」……等情況,如何區別? | ||||||||||||||||||||||||||||||||||||||||||||||||||||||||||||||||||||||||||||||||||||||||||||||
答: | 殘廢給付標準表對於各種身體障害之狀態,在該表的「審核基準」欄均另載明其意義,而不是依個人不同的判斷,所以申請殘廢給付時,最好請開立診斷書的醫師根據本標準表的障害狀態及審核基準做必要的檢查及診斷後記載於診斷書之中,以符合規定並能儘速核發保險金或補償金。 | |||||||||||||||||||||||||||||||||||||||||||||||||||||||||||||||||||||||||||||||||||||||||||||||
13. | 問: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之殘廢給付標準表有關「皮膚」障害系列所稱「身體皮膚排汗功能喪失程度」之審核標準為何? | ||||||||||||||||||||||||||||||||||||||||||||||||||||||||||||||||||||||||||||||||||||||||||||||
答: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有關「皮膚排汗功能喪失者」,係指外傷或燒燙傷或化學灼傷的影響引起功能障害,除頭、臉、頸部以外身體遺存肥厚性疤痕(含植皮供應之肥厚性疤痕)或植皮後疤痕。 身體皮膚排汗功能喪失者,障害等級之審定,依障害面積審定其等級,其障害面積之測量計算,以一手掌面積約佔人體表面積的百分之一為測量計算基準,其中「手掌大小」並不包括五指在內。(本項規定係主管機關2010年2月26日發布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修訂之項目,自2010年2月28日後發生之汽車交通事故才可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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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問: | 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傷害醫療費用,因收據正本需申請壽險或報稅用,請問可否以副本申請? | ||||||||||||||||||||||||||||||||||||||||||||||||||||||||||||||||||||||||||||||||||||||||||||||
答: |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2008年9月22日金管保四字第09702563496號函公告「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一、(一)、1.、(5) 就診之合格醫療院所開立之醫療費用收據或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及醫療機構收據專用章。依此規定,醫療費用收據得以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及醫療機構收據專用章替代。 |
1. | 問: | 本保險之被保險人在那些情形下,保險公司將於依規定賠付請求權人後再代位向被保險人求償? |
答: |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規定,保險公司對於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保險公司仍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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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問: | 肇事汽車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受害人之後,得向何人求償? |
答: |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又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 |
3. | 問: | 本法第29條列為求償事項中,其所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或第21條之1」之規定有那些? |
答: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規定情形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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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問: | 甲持軍用駕駛執照,駕駛非軍用車,而造成行人死亡,是否在本保險理賠範圍,保險公司理賠後,甲會被代位求償嗎? |
答: | 若該車為被保險汽車,死亡行人之遺屬可申請本保險理賠。甲持軍用駕駛執照,駕駛非軍用車輛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規定,非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所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或第21條之1」規定之情事,故保險公司理賠後不會向甲代位求償。 | |
5. | 問: | 如果汽車交通事故的發生係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以外之第三人者,保險公司可否向該第三人求償? |
答: |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3條規定,汽車交通事故之發生,如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以外之第三人,保險公司於保險給付後,得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不逾保險給付為限。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或請求權人之配偶、家長、家屬、四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者,保險公司無代位求償之權利,但汽車交通事故由其故意行為所致者,不在此限。 |
1. | 問: | 汽車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向保險公司申領本保險的保險金之後,可否向加害人請求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 |
答: |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規定,保險公司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倘受害人依民法或其他法令可向加害人或被保險人請求之損害賠償大於本保險給付項目及金額者,其超過部份,仍可依民法或其他法令向加害人或被保險人求償。 | |
2. | 問: | 就本保險的保險金性質而言,汽車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與加害人和(調)解時,有那些要特別注意的事項? |
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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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問: | 行人被未投保強制險之汽車撞擊,送醫後不治死亡,賠償義務人與受害人之遺屬雙方經和解成立,由賠償義務人賠償受害人之遺屬200萬元,請問受害人遺屬可否再申請特別補償基金? |
答: | 特別補償基金補償後,依法仍需向賠償義務人求償,賠償義務人為最終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故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3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如有應扣除而未扣除者,特別補償基金得於該應扣除之範圍內請求返還之。 本案受害人遺屬已自加害人獲得200萬元之賠償,該金額若已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死亡給付之金額,則特別補償基金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2條第1項規定,已無補償給付之責任。 |
1. | 問: | 如果受害人與加害人(未投保強制險)已經達成和解10萬元,受害人再申請補償金,但是故意隱瞞已經得到賠償金,那麼特別補償基金就無法扣除10萬元。 |
答: |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3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如有應扣除而未扣除者,特別補償基金得於該應扣除之範圍內請求返還之。」。另實務處理上,特別補償基金的受任人(保險公司)受理補償案件後,隨即會發函告知加害人,受害人已經申請補償金,如果雙方有達成和解,加害人有給付賠償金予受害人,則加害人要告知特別補償基金的受任人。因此,即使受害人故意隱瞞已經得到賠償金10萬元,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後,將依法向加害人求償,加害人為保障自身權利,會提供和(調)解書或其他證明文件,所以還是要扣除受害人已獲有的賠償金。如果受害人已領取補償金,則特別補償基金會向其請求返還。 | |
2. | 問: | 如果受害人與加害人(未投保強制險)和解金額為100萬元,以分期方式給付,加害人只有給付前幾期的賠償金,即避不見面。受害人實際上只獲有30萬元賠償。這時,特別補償基金是扣除100萬元或30萬元? |
答: | 請求權人只要能證實實際上僅獲有30萬元賠償金,基於保障請求權人之權益,特別補償基金以應補償金額扣除請求權人實際獲有的賠償金為補償給付。以本例而言,請求權人申請補償金,特別補償基金以扣除30萬元後之餘額給付予請求權人。 | |
3. | 問: | 車主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發生車禍致對造死亡,保險公司理賠給受害人遺屬後,又再向車主求償,這樣合理嗎? |
答: |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規定,被保險人如果有下列情形,則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後,於給付金額範圍內,才能向被保險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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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問: | 俗稱鐵牛的重型拼裝車與自小客車發生擦撞事故,自小客車駕駛人受傷可否申請補償金? |
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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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問: | 肇事汽車之駕駛人與汽車所有人為非同一人時,特別補償基金代位求償之對象是否包括汽車所有人? |
答: |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2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故汽車所有人依法應對請求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時,例如僱用人或法定代理人,則特別補償基金自得對之行使代位求償權;倘汽車所有人僅係單純疏於未投保且對於事故無何過失,則汽車所有人應負未投保之行政罰則,特別補償基金不得對之行使民事上代位求償權。 | |
6. | 問: | 若損害賠償義務人為請求權人之配偶,特別補償基金是否仍會對其求償? |
答: |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2條第4項規定,損害賠償義務人為請求權人之配偶、家長、家屬、四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者,原則上特別補償基金無代位求償之權利。但損害賠償義務人有第29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ㄧ者,不在此限,即特別補償基金仍得行使代位求償權。 | |
7. | 問: | 汽車有投保強制險,駕駛人酒後駕車,行駛彎道因速度過快不慎撞電線桿,乘客受傷可否申請強制險保險金? |
答: |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一、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二、…」。依前述規定,本件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乘客可向乘坐汽車之強制險投保公司請求保險給付,該保險公司給付後依法向該駕駛人求償。 | |
8. | 問: | 受害人死亡,其遺屬先申請補償金150萬元,嗣後又再與加害人和解獲償100萬元,特別補償基金是否會再向受害人遺屬求償已獲有之賠償100萬元? |
答: | 依本法第42條規定,特別補償基金依第40條規定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ㄧ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是本基金之補償係代墊填補賠償義務人(即加害人)對請求權人(即受害人)全部損害賠償之ㄧ部分,進而補償後,法律賦予本基金有與受害人相同地位向賠償義務人求償之權利,且對於受害人之損害,賠償義務人應負最終賠償責任。復觀本法第43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其目的在於避免請求權人雙重受償而有不當得利之情事,故本件受害人嗣後自加害人處獲有之和解賠償,如係在補償金額範圍外(即受害人總損害額為250萬元,其中150萬元為補償金,100萬元為加害人賠償金),且加害人仍願承擔償還補償金150萬元時,請求權人似無雙重受償不當得利之情事,則基於保障受害人之立法宗旨,本基金應向加害人求償而不宜再主張向受害人遺屬請求返還補償金100萬元。 | |
9. | 問: |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傷,如果傷勢較嚴重,治療時間會很長,陸續支出醫療費用,但是保險公司人員告知,僅能申請一次醫療費用給付,是否正確? |
答: | 受害人原則上,只要在二年請求權時效內,醫療費用在二十萬元範圍內,可以多次申請,不會只能申請一次。如果有保險公司人員錯誤告知,可以向其車險理賠主管反應或申訴。 | |
10. | 問: | 承上一個問題,申請補償金,是否也可以多次申請醫療費用? |
答: | 申請醫療補償金,原則上也同樣是在二年請求權時效內,醫療費用二十萬元範圍,可以多次申請,與申請強制險保險金規定是相同。 | |
11. | 問: | 交通事故受害人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傷害醫療費用,因收據正本需申請 壽險或報稅用,請問可否以副本申請? |
答: |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2005年7月11日金管保四字第09402562221號公告「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一、1.(5)就診之合格醫療院所開立之醫療費用收據或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及醫療機構收據專用章。依此規定,醫療費用收據得以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及醫療機構收據專用章替代。 | |
12. | 問: | 二車相撞發生交通事故,人員受傷、車輛也損壞,請問如何申請理賠? |
答: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3條規定,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故僅就人員傷害部分理賠;車輛損壞部分是不包括在本法保障範圍內。至於車輛損壞之賠償,應依肇事責任向對造請求。 | |
13. | 問: | 農用曳引車是否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5條第3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訂定公告『汽車範圍』之『其他動力車輛』;本『曳引機』在無訂立本法之保險契約時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是否須負特別補償基金代位求償之責? |
答: | 依本法第5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係指公路法第2條第8款規定之汽車及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依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5條第3項訂定公告之汽車範圍及應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之汽車種類規定,所稱「動力機械」係指無須依賴其他車輛運送,可逕依自備之動力及傳動系統、車輪或履帶移動之機械。依本公告,該曳引機屬本法第5條第1項規定之動力機械,其因使用或管理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時,即為本法第13條所稱汽車交通事故,依本法第40條規定,該事故之受害人或遺屬,得依本法規定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後,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 |
14. | 問: | 一輛拼裝車及一輛農用搬運車在道路上行駛發生擦撞,雙方駕駛人均受傷,請問可否申請特別補償基金? |
答: | 本案中之二輛車是本法公告中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另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事故汽車,全部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之情形,各事故汽車之駕駛人不得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故本案雙方駕駛人均無法申請補償給付。 | |
15. | 問: | 關於民眾廖○○女士函詢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對於認定標準以手掌大小約為1%體表面積,有無含五指在內乙案,經依有關法令並徵詢專業醫師(外科整形醫師)後,意見如下: |
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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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問: | 機車騎士無照駕駛與他車輛擦撞受傷,請問可否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 |
答: |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8條規定,受害人或其請求權人有故意行為所致或從事犯罪行為所致之傷害,保險公司不負保險給付責任。本案受害人機車騎士,不在前述除外之列,可申請本保險理賠給付。 | |
17. | 問: | 甲父母已歿,且與外籍配偶乙離婚,現因交通事故死亡,僅遺由有二名未成年子女由其兄丙照顧,應由何人申請強制險給付? |
答: | 甲因交通事故死亡請求權人為二名未成年子女,而因甲死亡二名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依民法相關規定由外籍配偶乙行使,故乙以二名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名義代二名未成年子女申請強制險給付,或乙填具委託書委託由丙來申請強制險給付。惟如乙行蹤不明、無法聯繫時,丙亦可依民法相關規定聲請選定或改定監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