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微型電動二輪車自111年11月30日起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 給付標準:傷害醫療最高20萬元 / 失能最高200萬元 / 死亡200萬元。
- 辦理公路監理機關相關手續,請記得攜帶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且有效期間需超過30日以上。
- 若您急需保險證請就近至產險公司各分支機構直接辦理,以免郵寄耽誤時間。
保險公司不可以拒絕承保強制車險。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7條第3款之規定:汽車所有人投保時,對於要保書所詢問之汽車號牌號碼、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應據實說明,但新車投保時尚無車牌號碼,保險公司不會因此拒保,此外,汽車牌照註銷、吊銷之後重新領牌,亦必須先投保強制車險,保險公司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不得據此拒絕承保
。
強制車險保險費於訂定或修正時,都須經過社會公正人士組成的費率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再由主管機關金管會會同交通部發布,並可於金管會保險局、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及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的網站(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率資訊)查詢。
因汽車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的性別、年齡、肇事紀錄及酒後駕車紀錄有關,須特別注意適用的等級是否相符,如果有不符,可向保險公司查明更正。如果證明被保險人於交通事故中並無過失時,該事故不計入次年計算保險費之肇事紀錄。
機車以及微型電動二輪車之強制車險未施行從人因素,考量機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的保費相對較低,實施肇事加減費之成本大於效益,因此,暫不實施依有無肇事理賠記錄而加減費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