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15年7月1日起,為強化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基本保障,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強制車險死亡及第一等級失能給付金額由200萬元調高至300萬元,讓行車安全保障更完善。
未投保強制車險,除了公路監理機關不予受理登記、換照或發照以外:1.經公路監理機關執行路邊稽查或警察機關執行交通勤務,或者因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併同舉發者,將處750元至1,500元罰緩。2.微型電動二輪車未投保強制車險還肇事者,將加重罰款,可罰9,000到1萬2,000元。
自109年度起,全面性稽核機制已調整為:內部稽核由各公司自行規劃辦理,外部稽核不再區分通案稽核及專案稽核,合併由特別補償基金辦理,並規劃年度查核計畫。藉由精研小組相關研究分析資訊以及依據產險公會提供自律監控常見缺失與市場上須導正事項,特別補償基金回饋實務查核經驗等,輔以保發中心統計資料庫所提供相關案件資料或統計資訊,俾以強化外部稽核之效能。
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
微型電動二輪車專區
微型電動二輪車懶人包
微型電動二輪車Q&A
微型電動二輪車費率表
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相關法規修正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監理報表
114年度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差異化管理機制公開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