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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微型電動二輪車自111年11月30日起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 給付標準:傷害醫療最高20萬元 / 失能最高200萬元 / 死亡200萬元。
  • 辦理公路監理機關相關手續,請記得攜帶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且有效期間需超過30日以上。
  • 若您急需保險證請就近至產險公司各分支機構直接辦理,以免郵寄耽誤時間。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產險公會)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成立,台北市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一日在完成其階段性任務後,並經內政部核准併入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原台北市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歷史可追溯自民國三十八年四月一日成立,其前身為台灣省保險業聯誼會,設立宗旨為培植國內保險公司營運基礎,從事保險業務之研究開發,乃由產險公會制定各項規章,研發新種保險,並藉組織之力量,作為政府與同業、同業與同業間之橋樑,從事各項聯繫、協調工作。

於民國四十九年以前,國內只有中國產物、台灣產物、太平產物、中國航聯產物及中信局產險處五家產險公司,迄至民國四十九年秋,政府解除新設保險公司之限制,國內產險公司除前述4家(中信局產險處併入中國產險),增設富邦產物(原名國泰產物)、蘇黎世產物(原名華僑產物)、泰安產物、明台產物、中央產物、第一產物、國華產物、友聯產物、新光產物、華南產物等10家,民國八十二年至八十八年又增設國泰世紀產物(原名東泰產物)、統一安聯產物、新安產物等3家。

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友聯產物保險公司購併中國航聯產物保險公司,民國九十三年八月日本千禧亞洲保險集團購入統一安聯產物保險公司所有股權,連同原持有之新安產物保險公司股權,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合併成立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公司。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國華產物保險公司遭勒令停業清理,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增設龍平安產物保險公司,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六日中國產物保險公司更名為兆豐產物保險公司,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一日太平產物保險公司更名為華山產物保險公司,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一日中央產物保險公司更名為友邦產物保險公司,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美商美國環球產物保險公司台灣分公司併入友邦產物保險公司,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友聯產物保險公司更名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公司,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日龍平安產物保險公司更名為台壽保產物保險公司,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日商三井住友海上火災產物保險公司台北分公司併入明台產物保險公司,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七日華山產物保險公司經主管機關勒令停業清理,目前本國公司共計14家產物保險公司。

民國七十年財政部因中美雙邊貿易協定,訂頒「美國保險公司申請在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審核要點」,准許美國保險公司在台設立分公司。民國八十三年公布「外國保險業許可標準及管理辦法」,全面開放外商設立分公司,迄今外商分公司計有美商安達、美商聯邦、港商亞洲、法商法國巴黎、法商科法斯共計5家外商公司。

為配合保險法第165條之1「保險業非加入同業公會不得營業」之規定,修正本會章程,本會由產物保險公司及再保險公司共同組成,因此,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中央再保險公司、同年三月德商科隆再保險公司台灣分公司、四月英屬百慕達美國再保險公司臺灣分公司加入本會為會員。

產險公會會員大會由各公司指派代表組成,選舉二十一位理事組成理事會,五位監事組成監事會,並由二十一位理事中選舉七位為常務理事,再從七位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對外代表產險公會,五位監事中選舉一人為常務監事。

理事長下設秘書長一人,秉承理事長之命綜理會務工作,秘書長下設秘書室辦理一般會務工作;為因應業務發展之需要,設置各種委員會,現置有火險委員會、水險委員會、意外險委員會、汽車險委員會、會計財務委員會、綜合委員會、資訊委員會、業務員管理委員會、國際事務委員會、傷害險及健康險委員會及精算委員會共十一個委員會。

為使社會大眾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能有普遍的認知,減少理賠障礙,俾順利推動與落實法治之目的,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率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費審會)決議通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政令教育宣導專案計畫,委由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產險公會) 負責執行本保險政令教育宣導工作。

  1. 作業要略

    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產險公會理事會決議通過,由該會汽車險委員會自民國九十年下半年起負責相關宣導工作,並敦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金管會)派員指導,俾符政令、政策。為有效督導本項工作,本計畫預算及執行報告並於每年定期由產險公會陳報金管會提請費審會審查,經費動支並委請會計師稅務及財務簽證,以昭慎重。

  2. 宣導內容概述

    除法制之緣由、精神,主要規定,本保險承保、理賠作業暨案例,特別補償基金作業暨案例等之宣導說明外,各年度並依照金管會及費審會之意見,針對當年度社會大眾與本保險有關之重點事項加強宣導說明,歷年來宣導內容包括:

    1. 宣導說明會:採研討會、博覽會、公聽會、座談會等以面對面之人際溝通方式與相關單位配合進行宣導說明活動,對象包括:各縣市政府民政、法制單位、調解委員會、鄉鎮市村里鄰長、交通監理單位、保險公司從業人員及社會大眾…等。
    2. 學校宣導:為讓廣泛使用汽、機車之學生能有正確的保險觀念並建立於基礎教育中,特舉辦高中職及大專院校宣導活動。
    3. 宣導手冊:編製各種相關宣導手冊供宣導說明會使用及社會大眾索閱。
    4. 電視媒體:製作宣導短片於有線、無線、電視傳播公司公益時段託播及電影院播送。
    5. 平面廣告:經由戶外大型廣告、車廂廣告、雜誌、報紙………等平面媒體傳達本保險相關訊息。
    6. 廣  播:邀請社會公正人士錄製宣導錄音帶,運用全國及地方性電台串插各時段播送,以廣為宣傳本政策保險 。
    7. 捐  助:贊助相關單位之活動或講習經費,宣導本政策保險。
  1. 緣起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係屬政策保險,採無盈無虧之經營方式,產物保險業為穩定市場之經營,融合業務品質,力求損失之平衡,及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提昇服務品質,並落實本政策保險獨立經營之原則,爰依保險原理、世界各國體例及保險法規範,由各會員公司以純保險費為基礎下,採共保方式於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產險公會)汽車險委員會成立共保組織。

  2. 成立經過
    1. 「強制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共保組織」--民國八十一年四月一日至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我國於民國四十六年間,依照公路法有關規定,開始試辦汽車責任保險,由各產物保險公司經營汽車保險時納入,稱為基本保險金額,當時保額每一人體傷7,500元,死亡15,000元,財損10,000元,每一事故最高責任額25,000元。實施以來曾歷經多次調整,惟內容變化不大,直至民國八十一年四月一日交通、財政兩部核定實施強制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調增保險金額為每一人300,000元,每一事故600,000元(財損責任不包含在內),自用小客車新車保險期間三年,其他車種為一年,自用與營業車輛各依公路法及民法規定適用不同責任基礎,並將強制汽車保險與任意汽車保險分離,單獨訂定保險條款、費率及核保理賠工作守則等,保險公司為求盈虧自給自足,經台北市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產險公會之前身)理事會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查(當時保險事業之主管機關),凡經營汽車保險之各會員公司共同簽訂共保合約於民國八十一年四月一日起生效。當年計本國15家,外商3家共計18家會員公司參加為共保會員。(以上稱舊制共保)。
    2.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共保組織」--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一日起開辦迄今。
      台北市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為配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之實施,仍援前例,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經理事會通過重新簽訂「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共保合約」,凡經財政部核准經營本保險之會員公司即為本共保之成員,截至民國一○○年止,計本國15家,外商1家,共計16家會員公司參加為共保會員(本共保稱新制共保)。
  3. 運作方式

    凡經營本保險業務之會員公司皆參加共保,各共保公司將所承保之本保險純保險費部份按約定之比例納入共保,共保比例分配採簽單公司自留若干,其餘則按基數及本保險業務比例分配。為辦理本共保,於產險公會汽車險委員會下設本保險共保小組(以下簡稱共保小組)負責之,共保小組並由各共保公司遴派代表組成委員會議,定期集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