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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微型電動二輪車自111年11月30日起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 給付標準:傷害醫療最高20萬元 / 失能最高200萬元 / 死亡200萬元。
  • 辦理公路監理機關相關手續,請記得攜帶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且有效期間需超過30日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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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事紀

  • 民國113年4月17日
    • 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率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期間」,自即日生效。
  • 民國112年12月29日
    • 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自115年1月1日施行。
  • 民國111年11月30日
    • 微型電動二輪車納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 民國111年11月25日
    • 配合微型電動二輪車納保,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相關法規,包含:
    1.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2. 「汽車之範圍及應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之汽車種類」
    3.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率表」
    4.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期間」
    5.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9條、第24條
    6.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第2條、第3條及第12條
    7.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第9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監理報表」
  • 民國111年6月15日
    • 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100049751號令公布增訂第5條之1、第51條之1條文及修正第38條、第49條、第50條及第53條條文。
    • 自111年11月30日施行。
  • 民國110年6月24日
    • 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第4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保險業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管理辦法」第3條附件、「汽車之範圍及應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之汽車種類」、「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9條、第18條、第19條及「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
  • 民國110年2月20日
    • 金管會發布「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業者,應自經營該項業務所收取業務費用提存特別準備金」之解釋令,並修正發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第9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監理報表」,自110年4月1日生效。
  • 民國110年1月20日
    • 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000003451號令修正公布第3、5、19、22、27、35條條文
  • 民國109年5月28日
    • 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三條附表。
  • 民國107年1月31日
    • 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四條附件。
    • 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第九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監理報表」,並自即日起生效。
  • 民國106年12月29日
    • 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率表,自107年3月1日生效
  • 民國106年9月11日
    • 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
    • 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率表
  • 民國106年7月17日
    • 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八條。
  • 民國106年3月17日
    • 金管會核准產險公會所報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電子式保險證之規劃方案。
  • 民國105年6月15日
    • 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六條。
  • 民國105年5月12日
    • 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條款第9條第1項後段條文,增列載明保險公司得提供前述電子投保證明服務之規定,自105年7月1日起實施。及同條款第8條第3款「汽車牌照號碼」併予修正為「汽車號牌號碼」之用語。
  • 民國105年3月31日
    • 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修正第9條第3項規定,申辦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電子式投保證明及查詢汽車保險繳費作業,得以被保險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或財稅機關編發之統一編號)及汽車牌照號碼辦理查詢,免辦理註冊或身分驗證作業。
  • 民國105年1月6日
    •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154131 號令公布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
  • 民國103年12月18日
    • 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第 3、7、9、12 條條文及第 4 條條文之附件。第3條、第7條及第9條,自104年1月1日施行。
  • 民國103年11月6日
    • 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三條。
  • 民國103年10月17日
    • 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二條、第三條、第八條。
  • 民國103年2月6日
    • 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監理報表」,並自103年1月1日生效。
  • 民國102年12月31日
    • 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自103年1月1日起,本保險未報賠款按損失發展三角形法計算,提存賠款準備金。
  • 民國101年12月3日
    • 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率表」,並自102年3月1日施行。
  • 民國101年3月1日
    • 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
      調整每一事故每一受害人之死亡給付及第一等級殘廢給付金額,均自新臺幣160萬元提高至200萬元,其餘各等級殘廢給付金額亦同時調整之,另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之金額維持以新臺幣20萬元為限,每一事故每一受害人死亡給付、殘廢給付及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之金額,合計最高以新臺幣220萬元為限。
  • 民國101年2月24日
    • 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部分條文。
  • 民國100年12月2日
    • 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第九條、第十二條。
  • 民國100年11月7日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專屬網站手機版網頁正式上線啟用。
  • 民國100年8月30日
    • 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 民國100年3月4日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費查詢中心」更名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資訊作業中心」。
  • 民國99年12月28日
    • 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監理報表」,並自100年1月1日生效。
  • 民國99年12月16日
    • 修正發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第3、9、12條條文及第4條條文之附件,第3、9條條文及第4條條文之附件自100年1月1日施行。
  • 民國99年12月16日
    • 修正發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第2、3、9、12條條文,增訂第10-1條條文,第2、3、10-1條條文自100年1月1日施行,其餘自發布日施行。
  • 民國99年12月8、9日
    • 舉辦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國際研討會。
  • 民國99年11月8日
    • 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率表」,並自100年3月1日施行。
  • 民國99年11月8日
    • 修正發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第9條條文,增訂第4-1條條文。
  • 民國99年9月17日
    • 訂定發布「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罰鍰分期繳納辦法」全文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民國99年9月13日
    • 修正發布「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並自即日起生效。
  • 民國99年8月12日
    • 修正「保險業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管理辦法」第6條之1、第6條之2、第7條
  • 民國99年7月26日
    • 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19條
    • 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第8條、第11條、第12條
    • 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第9條之1、第12條
  • 民國99年5月19日
    • 總統令增訂並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條文
    • 增訂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7條之1條文;並修正第19條、第25條、第35條及第47條至第49條條文
  • 民國99年3月1日
    • 立法後第八次調降費率,汽車、機車整體平均總保險費調降達9.5%
  • 民國99年2月26日
    • 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
      調整每一事故每一受害人之死亡給付及第一等級殘廢給付金額,均自新臺幣150萬元提高至160萬元,其餘各等級殘廢給付金額亦同時調整之,另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之金額維持以新臺幣20萬元為限,每一事故每一受害人死亡給付、殘廢給付及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之金額,合計最高以新臺幣180萬元為限。
  • 民國99年1月20日
    • 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監理報表」,並指定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為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之機構
  • 民國99年1月1日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中英文專屬網站 http://www.cali.org.tw 於99年1月1日正式上線
  • 民國98年11月20日
    • 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3條、第14條
  • 民國98年4月13日
    • 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13條之1、第22條之1,規定正確記載承保資料及正確辦理保險理賠
  • 民國98年3月1日
    • 立法後第七次調降費率,汽車、機車整體平均總保險費調降達7.64%
  • 民國97年12月25日
    • 發布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第3條、第4條、第8條、第8條之2、第10條文
    • 訂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資產/負債明細表、各種準備金計算表及相關報表格式,並自中華民國98年1月1日生效
  • 民國97年9月22日
    • 發布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19條,規定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之依據
    • 發布修正「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規定請求權人提出保險給付申請時應檢具之文件
  • 民國97年3月1日
    • 立法後第六次調降費率,汽車、機車整體平均總保險費調降3.78%
  • 民國96年12月25日
    • 發布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準備金提存與管理辦法」第7條、第9條
  • 民國96年6月7日
    • 發布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準備金提存與管理辦法」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針對保險公司停止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時,準備金之提存與管理細節詳加規範
    • 發布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第8條、第8條之1條文
    • 發布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準備金提存與管理辦法」第5條條文
  • 民國95年6月23日
    • 修正「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捐助章程」,變更第8條、第10條及第12條內容
  • 民國95年3月1日
    • 立法後第五次調降費率,汽車、機車整體平均總保險費調降2.23%
  • 民國95年1月4日
    • 發布修正「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捐助章程」,變更第1條、第5條、第6條、第7條、第8條、第10條、第12條、第15條及第18條內容
  • 民國94年12月31日
    •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完成保險費查詢中心異地備援機制建置作業
  • 民國94年11月11日
    • 發布修正「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管理辦法」全文
  • 民國94年10月28日
    • 公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委託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法第19條第2項、第20條第4項、第45條第2項及第5項規定事項」,即資料傳輸及查詢、費率精算等事宜
  • 民國94年10月24日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公務委託方式,責成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費查詢中心」資訊業務
  • 民國94年10月7日
    • 發布訂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準備金提存與管理辦法」規範本法第47條第3項規定之準備金相關作業
    • 發布訂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規範本法第47條第3項規定之財會相關作業
  • 民國94年9月21日
    • 發布「投保義務人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作業規定」規範裁決作業流程
  • 民國94年9月8日
    • 發布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全文
  • 民國94年8月19日
    • 修正「保險業申請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審查辦法」全文,並更名為「保險業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管理辦法」
  • 民國94年7月11日
    • 公告「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
  • 民國94年6月22日
    • 發布訂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
  • 民國94年6月8日
    • 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全文
  • 民國94年6月1日
    • 公告「汽車之範圍及應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之汽車種類」
  • 民國94年5月26日
    • 公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期間」,汽車為一年;機車一至二年
  • 民國94年5月5日
    • 公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殯葬費項目及金額」
  • 民國94年3月10日
    • 發布「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 民國94年3月1日
    • 每一個人殘廢及死亡保險金額提高為最高定額新台幣1,500,000元
    • 每一意外事故每人保險金額含醫療及死亡殘廢最高1,700,000元
    • 調整死亡及殘廢等級給付金額:自民國94年3月1日零時起生效,自該時點發生之汽車交通事故,應依修正規定辦理補償或理賠
    • 機車強制險之特別補償基金分擔額由3%調降為2%
    • 立法後第四次調降費率,汽車、機車整體平均總保險費調降0.32%
  • 民國94年2月5日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經總統令修正公布
    • 擴大特別補償基金補償範圍:
      1. 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
      2. 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 發布修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3條、第6條、第7條修正並提高保險給付,自民國94年3月1日零時起生效,自該時點發生之汽車交通事故,應依修正規定辦理補償或理賠
  • 民國94月1月14日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修正案經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
  • 民國93年12月6日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率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由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負責規劃建置保險費查詢中心異地備援機制
  • 民國93年10月15日
    • 修正「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捐助章程」變更第3條、第8條、第10條、第11條、第15條及第16條
  • 民國93年7月1日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就執掌業務會同辦理
    •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之主管機關,由財政部改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民國93年5月26日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修正案經行政院第2,891次院會通過,民國93年6月2日函送立法院審議
  • 民國93年1月1日
    • 立法後第三次調降費率,汽車、機車整體平均總保險費調降3%
    • 修正年齡、性別係數
  • 民國92年12月31日
    • 財政部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修正草案陳送行政院審查
  • 民國92年1月1日
    • 立法後第二次調降費率,整體而言總保險費調降6.8%
    • 增加精算及研究發展費用及資金成本率
    • 從人從車因素依據經驗統計資料重新計算
    • 調降特別補償基金分擔額為3%,汽車、機車提撥比率均相同
    • 成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精算及研究發展小組
  • 民國91年8月1日
    • 費率不變,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條款、核保暨理賠作業處理要點
  • 民國90年7月1日
    • 立法後第一次調降費率
    • 民國90年7月1日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率調整,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分擔額亦由6%調降為4%,汽車、機車提撥比率均相同
  • 民國90年4月3日
    • 修正「保險業申請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審查辦法」第6條、第7條增強經營本保者險業管理
  • 民國90年2月2日
    • 修正「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捐助章程」變更第5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3條及第14條
  • 民國89年12月6日
    • 修正「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機構設置辦法」第2條、第6條
  • 民國89年8月12日
    • 每一個人殘廢及死亡保險金額提高為最高定額新台幣1,400,000元
    • 每一意外事故每人保險金額含醫療及死亡殘廢最高新台幣1,600,000元
    • 自民國89年8月12日零時起生效,自該時點發生之汽車交通事故,應依修正規定辦理補償或理賠
  • 民國89年8月10日
    • 發布修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3條、第6條、第7條、第9條修正並提高保險給付,自民國89年8月12日零時起生效,自該時點發生之汽車交通事故,應依修正規定辦理補償或理賠
  • 民國88年6月29日
    • 發布「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資料查證作業要點」
  • 民國88年1月1日
    • 機車納入投保,實施初期僅採從車因素
    • 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自民國88年1月1日起收取機車強制險分擔額,提撥比率為6%
  • 民國87年11月24日
    • 修正「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捐助章程」變更第8條董事會組成及第10條董事會議運作
  • 民國87年2月6日
    •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登記處完成設立登記
  • 民國87年1月13日
    • 設立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首任董事長為顏慶章先生,首任總經理鄭濟世先生,於民國87年1月17日舉行開幕儀式
  • 民國87年1月1日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於民國87年1月1日正式施行
    • 採限額無過失責任制度
    • 每一個人保險金額:傷害醫療最高新台幣200,000元,殘廢及死亡最高定額新台幣1,200,000元
    • 每一意外事故無人數上限,每一意外事故每人保險金額含醫療及死殘最高新台幣1,400,000元
    •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87年1月1日起收取汽車強制險分擔額,提撥比率為6%
  • 民國86年12月31日
    • 發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補充母法之內容
    • 發布訂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
  • 民國86年12月26日
    • 發布「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機構設置辦法」
  • 民國86年12月1日
    • 發布「保險業申請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審查辦法」
    • 發布「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捐助章程」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管理辦法」
  • 民國85年12月27日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總統明令公布
  • 民國85年12月24日
    • 發布自民國86年1月1日起實施從人因素
  • 民國85年12月13日
    • 立法院三讀通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 民國84年11月1日
    • 每一個人體傷死亡保險金額提高為新台幣600,000元
    • 每一意外事故體傷死亡保險金額提高為新台幣1,200,000元
    • 每一意外事故最高責任額提高為新台幣1,200,000元
    • 為配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實施從人因素,自民國85年1月1日起,開始紀錄違規肇事資料
  • 民國83年12月29日
    • 立法院交通、財政、司法三委員會函報,院會交付併案審查行政院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草案審查結果
  • 民國83年12月19日
    • 立法院第二屆第四會期交通、財政、司法三委員會第18次聯席會議完成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一讀
  • 民國83年2月1日
    • 調降原強制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費率
  • 民國83年1月6日
    •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舉辦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草案公聽會
  • 民國81年7月6日
    • 立法院召開交通、財政、司法三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審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 民國81年6月24日
    • 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草案
  • 民國81年6月18日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經第2,284次行政院會議決議修正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 民國81年5月16日
    • 財政部完成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草案,陳送行政院
  • 民國81年4月1日
    • 每一個人體傷死亡保險金額提高為新台幣300,000元
    • 每一意外事故體傷死亡保險金額提高為新台幣600,000元
    • 每一意外事故財損刪除
    • 每一意外事故最高責任額提高為新台幣600,000元
    • 成立強制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自律共保組織
  • 民國79年7月10日
    • 每一個人體傷甲式給付刪除,採無自負額規定
  • 民國73年1月23日
    • 公路法修訂,第65條明列汽車所有人之強制投保義務,但增訂第65條第二項之規定:「汽車或電車運輸業依交通部所定之金額提繳保證金者,得不依前項規  定投保責任險;其保證金提繳辦法,由交通部會同財政部定之。」
    • 針對汽車或電車運輸業正式採取強制投保與提供保證金之雙軌制
  • 民國57年9月30日
    • 自用車費率調降,營業車費率調升
  • 民國55年1月1日
    • 每一個人體傷保險給付區分甲式新台幣7,500元及乙式新台幣15,000元
  • 民國52年1月1日
    • 每一意外事故體傷死亡保險金額提高為新台幣30,000元
    • 每一意外事故最高責任額提高為新台幣40,000元
    • 調升保額,但費率不變
  • 民國51年1月1日
    • 增加自負額
  • 民國49年3月1日
    • 自用車費率調降,營業車費率調升
  • 民國46年7月1日
    • 公路法規定試辦汽車責任保險,自用汽車採侵權責任,營業用汽車採過失推定責任
    • 每一個人體傷保險金額新台幣7,500元,死亡新台幣15,000元
    • 每一意外事故體傷死亡保險金額新台幣15,000元,財損新台幣10,000元
    • 每一意外事故最高責任額新台幣2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