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微型電動二輪車自111年11月30日起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 給付標準:傷害醫療最高20萬元 / 失能最高200萬元 / 死亡200萬元。
- 辦理公路監理機關相關手續,請記得攜帶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且有效期間需超過30日以上。
- 若您急需保險證請就近至產險公司各分支機構直接辦理,以免郵寄耽誤時間。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係為補償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基本損失之重要制度之一,各國為合理保障交通受害人之 權益,每以法律強制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應投保汽車責任保險。其政策性目的係在藉由強制汽車所有 人投保責任保險,當被保險汽車肇事致受害人遭受損害,可由保險公司負賠償及給付保險金予受害人之責 ,使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之損失獲得基本補償,並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秩序。因此,我國政府爰參考其他 國家立法體例,並且在許多社會賢達及熱心人士如柯媽媽等人的奔走推動下,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完成「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之立法程序,並自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一日起正式實施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
本保險自民國八十七年實施迄今已逾十年,且根據歷年來民調結果顯示,民眾對本保險制度的滿意度高達90 %左右,無疑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已成為我國社會安全制度之一環,謹將本保險重要事項簡介如次 :
因交通事故,致受害人體傷、失能或死亡,除非受害人有故意行為或從事犯罪行為,否則在保險金額範圍內,加害人不論有無過失,保險公司應負起賠償的責任,讓受害人均能迅速獲得保險給付或基金補償。
原則上,一般責任保險的受害人不得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僅得對被保險人請求損害賠償,被保險人為賠償後再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形成輾轉請求之情形,以致理賠時間拖長,對受害人較為不利,為加速理賠,本法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導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規定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所補償之對象為投保汽車之交通事故,並未涵蓋未投保汽車及肇事逃逸等,本法特別參考美、英、日等國制度,於第三章規定設置特別補償基金,針對事故汽車無法查究者(肇事逃逸)、為未保險汽車者、為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或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所致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由特別補償基金負補償責任,以彌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缺口。
本保險係採純保險費無盈無虧之精神,保險費率之訂定以兼採從人因素及從車因素為原則,定期經由專業精算統計機構的檢討分析,以確保保費之合理性及可負擔性,並由本保險之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擬訂,提經由社會公正人士組成之費率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發布。
給付項目包括傷害醫療費用、失能及死亡給付三種,並訂有明確的保險給付標準。
對汽車所有人未依法投保或未投保肇事者,由公路監理機關處以罰款。
為使本保險之制度更完善,並就其他相關制度或議題進行研究及規劃,主管機關依本法授權,於民國九十四年以公務委託方式請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辦理本保險精算統計、法規制度、財會準備金及資訊服務等相關研究發展事項,以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查詢資料庫之維護。
截至民國112年12月底,本保險有效保單件數為2,165萬件。自實施以來,保險公司之死亡保險給付累計已達107,653人次,失能給付累計230,677人次,醫療給付累計6,462,802人次,保險給付超過新台幣(以下同) 3,144億元;特別補償基金之補償件數累計69,882件,補償支出為120億餘元;賠付金額已逾3,264億餘元,對車禍受害者及其家屬生活提供及時之保障,其功勞不言而喻。
本保險的主管機關是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惟本保險除提供交通事故受害人基本保障外,尚有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及秩序之政策性目標,本法涉及投保車輛範圍、汽車交通事故定義、未投保車輛取締、裁罰及受理救濟等內容,均與交通部主管業務有關,爰會同該部辦理本保險監理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