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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微型電動二輪車自111年11月30日起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 給付標準:傷害醫療最高20萬元 / 失能最高200萬元 / 死亡200萬元。
  • 辦理公路監理機關相關手續,請記得攜帶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且有效期間需超過30日以上。
  • 若您急需保險證請就近至產險公司各分支機構直接辦理,以免郵寄耽誤時間。

Q&A

  • 四、
    退保
    • 1.在何種情形下,「保險公司」可以終止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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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者保險公司才可終止契約:

      1.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對於要保書記載之說明事項說明不實者。
      2. 要保人未依約定交付保險費。

      但保險公司按前述規定終止保險契約前,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於文到後1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保險公司始得終止保險契約。

    • 2.在何種情形下,「要保人」才可以終止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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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1條規定,只有下列情形要保人才可以終止契約:

      1. 被保險汽車牌照已繳銷、或因吊銷、註銷或因停駛而繳存者。
      2. 被保險汽車報廢,經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完成報廢登記手續者。報廢汽車若經登記,但車體並未銷毀,仍行駛者,因仍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所稱應投保之汽車,故不宜終止保險契約。
      3. 被保險汽車因所有權移轉且移轉後之投保義務人已投保強制車險契約,致發生重複投保情形。

      前述停駛係指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完成停駛登記手續,如因出國期間暫停使用車輛,不可辦理終止契約。

    • 3.被保險汽車報廢,而強制車險的有效期間未到期,被保險人如何辦理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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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保險人可以檢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身分證明、報廢證明(影本)等文件向投保的保險公司辦理退費。

    • 4.強制車險契約在保險期間屆滿前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終止者,可不可以退還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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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0條及第21條的規定終止契約,保險公司應返還未到期的保險費,其計算方式如下:

      1. 未到期之保險期間未超過一年者,保險人應以扣除當年度保險人之業務費用及健全本保險之費用後剩餘之保險費,按當年度未到期日數與保險期間之比例計算。
      2. 未到期之保險期間等於或超過一年者,保險人應將未經過年度之保險費全數退還。當年度不足一年之未到期保險期間應退還之保險費,依照前述(a)退費方式辦理。
    • 5.保險公司簽發強制車險證給被保險人,事後因車商業務員未將代收之保費繳交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可否以未收到保費而終止契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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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可以。被保險人已繳交保費,強制車險保險證也已經簽發,保險公司不得以未收到車商業務員轉交保費而終止其契約。

    • 6.被保險汽車發生重複投保時,要保人可以撤銷重複投保的保險契約嗎?保險公司須將保險費返還要保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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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要保人重複訂立保險契約時,要保人得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2條規定向保險公司撤銷生效在後之保險契約。
      2. 前項撤銷權之行使,應於重複訂立事實發生之時起,至生效在先之保險契約期間屆滿前為之。
        例如:要保人重複投保兩張保險契約,A保險契約之保險期間為106年3月1日至107年3月1日,B保險契約之保險期間為106年5月5日至107年5月5日,要保人可以於107年3月1日前撤銷B保險契約
      3. 保險公司應將保險費扣除健全本保險費用之餘額返還要保人。
    • 7.因颱風或水災導致車輛被大水沖走,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可以持村里長證明終止強制車險契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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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可以。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1條第2項第2款及強保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2項規定,被保險人必須先至監理站所辦理車輛報廢登記,以車輛異動申請書之日期為退費日期。

    • 8.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於保險生效日前完成投保手續後卻反悔不想投保,要保人可以因為保險生效日尚未開始而解除保險契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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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可以。因為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保險契約不得解除,但有第21條第2項各款之情事者,方可終止保險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