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微型電動二輪車自111年11月30日起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 給付標準:傷害醫療最高20萬元 / 失能最高200萬元 / 死亡200萬元。
- 辦理公路監理機關相關手續,請記得攜帶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且有效期間需超過30日以上。
- 若您急需保險證請就近至產險公司各分支機構直接辦理,以免郵寄耽誤時間。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者保險公司才可終止契約:
但保險公司按前述規定終止保險契約前,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於文到後1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保險公司始得終止保險契約。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1條規定,只有下列情形要保人才可以終止契約:
前述停駛係指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完成停駛登記手續,如因出國期間暫停使用車輛,不可辦理終止契約。
被保險人可以檢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身分證明、報廢證明(影本)等文件向投保的保險公司辦理退費。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0條及第21條的規定終止契約,保險公司應返還未到期的保險費,其計算方式如下:
不可以。被保險人已繳交保費,強制車險保險證也已經簽發,保險公司不得以未收到車商業務員轉交保費而終止其契約。
不可以。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1條第2項第2款及強保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2項規定,被保險人必須先至監理站所辦理車輛報廢登記,以車輛異動申請書之日期為退費日期。
不可以。因為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保險契約不得解除,但有第21條第2項各款之情事者,方可終止保險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