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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微型電動二輪車自111年11月30日起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 給付標準:傷害醫療最高20萬元 / 失能最高200萬元 / 死亡200萬元。
  • 辦理公路監理機關相關手續,請記得攜帶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且有效期間需超過30日以上。
  • 若您急需保險證請就近至產險公司各分支機構直接辦理,以免郵寄耽誤時間。

Q&A

  • 五、
    未投保處罰
    • 1.投保義務人未投保強制車險,會受到何種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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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9條之規定,投保義務人未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訂立強制車險契約,或強制車險期間屆滿前未再行訂立者,其處罰依下列各款規定:

      1. 經公路監理機關執行路邊稽查或警察機關執行交通勤務,或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併同舉發者,由公路監理機關處以罰鍰。為汽車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為機車者,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為微型電動二輪車者,處新臺幣75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罰鍰。
      2. 未投保汽車肇事,由公路監理機關處新臺幣9,000元以上32,000元以下罰鍰。
    • 2.未投保本保險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9條規定處罰金額高低為何?能否分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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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投保義務人未投保強制車險,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9條規定處罰金額規定如下:
      2. 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3. 可以分期繳納。依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罰鍰分期繳納辦法第2條規定,受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罰鍰,可以於所處罰鍰未移送強制執行前,敘明理由向處罰機關申請分期繳納。
    • 3.分期繳納罰鍰有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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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罰鍰分期繳納辦法第3條規定:「分期繳納期間,每期以一個月計算,總分期繳納期限參酌車輛行車執照有效期間,不得逾18期,除最後一期外,每期繳納罰鍰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500元。核准後應即繳納第一期罰鍰金額。
      受處罰人於分期繳納罰鍰期間因故無法按期繳納者,得於當期屆滿前,向處罰機關申請延期繳納剩餘期數之罰緩;申請延期繳納以一次為限,延期繳納期間並不得超一個月。」
      依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罰鍰分期繳納辦法第5條規定:「所處之罰鍰未經核准辦理分期之受處罰人,如有一期違約未按時繳納,尚未繳納之罰鍰,視同全部到期,移送強制執行。」

    • 4.民眾收到違反強制車險事件通知單後,應如何繳交罰鍰?未繳交者,有什麼其他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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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50條規定,投保義務人接獲違反強制車險事件通知單後,應於15日內到指定處所聽候裁決;逾期未到案者,得逕行裁決之。但投保義務人認為舉發之事實與違規情形相符者,得不經裁決,逕依公路監理機關所處罰鍰,自動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
      2. 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51條規定,罰鍰未繳納前公路監理機關不予受理該汽車辦理換發牌照、異動登記或檢驗。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