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微型電動二輪車自111年11月30日起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 給付標準:傷害醫療最高20萬元 / 失能最高200萬元 / 死亡200萬元。
- 辦理公路監理機關相關手續,請記得攜帶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且有效期間需超過30日以上。
- 若您急需保險證請就近至產險公司各分支機構直接辦理,以免郵寄耽誤時間。
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9條之規定,投保義務人未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訂立強制車險契約,或強制車險期間屆滿前未再行訂立者,其處罰依下列各款規定:
依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罰鍰分期繳納辦法第3條規定:「分期繳納期間,每期以一個月計算,總分期繳納期限參酌車輛行車執照有效期間,不得逾18期,除最後一期外,每期繳納罰鍰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500元。核准後應即繳納第一期罰鍰金額。
受處罰人於分期繳納罰鍰期間因故無法按期繳納者,得於當期屆滿前,向處罰機關申請延期繳納剩餘期數之罰緩;申請延期繳納以一次為限,延期繳納期間並不得超一個月。」
依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罰鍰分期繳納辦法第5條規定:「所處之罰鍰未經核准辦理分期之受處罰人,如有一期違約未按時繳納,尚未繳納之罰鍰,視同全部到期,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