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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微型電動二輪車自111年11月30日起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 給付標準:傷害醫療最高20萬元 / 失能最高200萬元 / 死亡200萬元。
  • 辦理公路監理機關相關手續,請記得攜帶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且有效期間需超過30日以上。
  • 若您急需保險證請就近至產險公司各分支機構直接辦理,以免郵寄耽誤時間。

Q&A

  • 六、
    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注意事項
    • 1.發生交通事故時,駕駛人應有那些應變處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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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打開車輛閃光黃燈,並在事故地點後方適當處放置車輛故障標誌(於事故處理結束後應立即拆除),以保全現場。撥打110報警與119或112請求救護。儘速救護傷患,並尋求他人協助,利用蠟筆、堅硬物(如:石頭、角鐵、鐵棒)圈繪傷者倒地位置後,將傷者送醫急救。
      2. 交通事故有人傷亡時,於警方未處理完畢前,切勿移除汽車及現場遺留有關跡證,並儘可能將現場概況、地面痕跡、散落物、肇事車輛損壞情形拍照。若汽車因緊急送傷者就醫時,亦 請先標繪汽車四個車角或輪胎,並以三角圖標明車輛行進方向。
      3. 設法尋找目擊證人,協助釐清案情,如果肇事汽車逃逸,應設法蒐集其車號、車種、特徵及逃逸方向等資料,作為報案參考。
      4. 交通事故如果無人傷亡時,且事故汽車尚能行駛者,應先標繪車輛位置、痕跡證據後,儘速將車輛移置路邊,並向警察機關報案。
    • 2.發生交通事故時,加害人、被保險人及請求權人應注意事項有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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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4條規定:

      1. 被保險人或加害人應自行或請他人立即將受害人護送至當地或附近之醫療院所急救。但依當時情形顯然無法施救者,不在此限。
      2. 被保險人或加害人應立即報請當地警、憲機關處理,並應於5日內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請求權人亦得直接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
      3. 被保險人、加害人及請求權人應與保險公司合作,提供人證、物證有關資料及文件。
      4. 被保險人、加害人及請求權人違反前項規定之義務者,保險公司仍負保險給付之責任。但因其故意或過失致生保險公司之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此外,若肇事汽車逃逸或其他情況致加害人或被保險人未報案時,受害人或其他人也可迅速向警察機關報案。

    • 3.發生交通事故,如果沒有即時向警察機關報案,對申請強制車險給付會有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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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沒有報案且事故現場破壞而缺乏交通事故的有關人證、物證資料時,可能會影響保險給付案件審查的時間,甚至可能因缺乏有關證據致無法申領保險給付。

    • 4.如果肇事車輛逃逸時該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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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如果受害人或同行的親朋還有報警的能力,應儘速報警及請救護車前來處理及救助,並儘可能記住肇事逃逸汽車的牌照號碼,逃逸方向,特徵(如廠牌、顏色等),以確保自己的權益,並協助警方破案。
      2. 如果受害人的身體狀況無法報警,也請路人或附近商家(或住家)發揮道德勇氣,協助報案及送傷者就醫,並設法記住肇事汽車的牌照號碼及特徵,提供前來處理之憲警人員,以共同維護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