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微型電動二輪車自111年11月30日起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 給付標準:傷害醫療最高20萬元 / 失能最高200萬元 / 死亡200萬元。
- 辦理公路監理機關相關手續,請記得攜帶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且有效期間需超過30日以上。
- 若您急需保險證請就近至產險公司各分支機構直接辦理,以免郵寄耽誤時間。
只要符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所稱的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不論車禍過失責任是在那一方,請求權人均可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金。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另有規定不得請求或請求時另有限制的情形,依該規定辦理。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因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使用或管理汽車造成汽車交通事故之人為加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遭受傷害或死亡之人為受害人。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交通部111年11月25日會銜修正汽車之範圍並自111年11月30日生效,包括下列: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之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因此,受害人只要有確實證明因汽車交通事故而致傷害或死亡,無須舉證加害人有無過失,亦無須經加害人同意或先經和解、調解程序,而直接可申請保險給付或補償金。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0條規定,就傷者甲而言,甲是受害人,乙是加害人;就傷者乙而言,乙是受害人,甲是加害人。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加害人不論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所以本案雖僅甲有過失,但甲、乙都可向對方之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
因該二種車輛均為無須訂立強制車險之汽車,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0條第3項規定,雙方駕駛人均不得請求補償。但乘客及車外第三人之傷害或死亡,可依強保法40條第1項第4款規定,向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
拼裝車、農用車、堆高機係屬於無須訂立強制車險之汽車種類,投保強制車險之汽車與該類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拼裝車(或農用車、堆高機)之駕駛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5條規定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金,至於投保強制車險汽車的駕駛人,則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0條第1項第4款規定,向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金。
不可以。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3條規定,汽車交通事故係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機車騎士天雨路滑自行摔傷,並非因他人使用或管理汽車所致,非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所稱之受害人,故不得申請保險給付。
可以。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3條規定,汽車交通事故係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故本案車內乘客可申請保險給付。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3條規定,汽車交通事故係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故本案只有乘客可申請保險給付。
依財政部90年2月14日台財保字第0890073240號函,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死亡時,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申領保險金或補償金,均非受害人之遺產。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3條規定,汽車交通事故係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故助手之遺屬可申請強制車險保險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