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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微型電動二輪車自111年11月30日起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 給付標準:傷害醫療最高20萬元 / 失能最高200萬元 / 死亡200萬元。
  • 辦理公路監理機關相關手續,請記得攜帶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且有效期間需超過30日以上。
  • 若您急需保險證請就近至產險公司各分支機構直接辦理,以免郵寄耽誤時間。

Q&A

  • 八、
    不得申請保險給付之事項
    • 1.因何種情事之下,保險公司或特別補償基金對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不負保險給付或補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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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8條規定,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公司不負保險給付,特別補償基金亦不負補償之責:
        1. 故意行為所致(例如意圖自殺致發生交通事故)。
        2. 從事犯罪行為所致(例如騎乘贓車逃避警方追補致發生交通事故)。
        若其他請求權人有數人,其中一人或數人有故意或從事犯罪之行為者,保險公司應將扣除該一人或數人應分得部分之餘額,給付於其他請求權人。
    • 2.通緝犯甲騎乘已通報失竊之機車,為逃避追逐之警車與被保險汽車發生碰撞,致甲受傷下半身癱瘓,甲得否請求給付強制汽車責任險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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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行。通緝犯甲明知贓車而騎乘,已犯搬運贓物罪之行為,又因其為逃避警方追逐與他車擦撞而受害,可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予理賠。

    • 3.發生車禍時,若經測試駕駛人有酒後駕車致他人傷亡,受害人是否可申請強制車險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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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公司仍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保險公司於給付保險金後,可以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

    • 4.一輛拼裝車及一輛農用搬運車在道路上行駛發生擦撞,雙方駕駛人均受傷,請問可否申請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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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0條第3項規定,本案涉及事故之汽車,全部為無須訂立強制車險契約之汽車,各事故汽車之駕駛人不得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