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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微型電動二輪車自111年11月30日起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 給付標準:傷害醫療最高20萬元 / 失能最高200萬元 / 死亡200萬元。
  • 辦理公路監理機關相關手續,請記得攜帶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且有效期間需超過30日以上。
  • 若您急需保險證請就近至產險公司各分支機構直接辦理,以免郵寄耽誤時間。

Q&A

  • 十、
    給付標準及應扣除項目
    • 1.強制車險給付標準之給付項目及金額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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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制車險之給付標準修正時,於修正生效日後發生之汽車交通事故,依修正後之規定申請保險給付或補償。歷年修正給付標準適用日期彙整如下:

      歷年給付標準對照表
      適用案件 給付項目及金額
      傷害醫療費用給付
      自87年1月1日起至89年8月11日止發生之汽車交通事故
      限額20萬元檢據申請
      自89年8月12日起至94年2月28日止發生之汽車交通事故
      限額20萬元檢據申請
      自94年3月1日起至99年2月27日止發生之汽車交通事故
      限額20萬元檢據申請
      自99年2月28日起至101年2月29日止發生之汽車交通事故
      限額20萬元檢據申請
      自101年3月1日起發生之汽車交通事故
      限額20萬元檢據申請
      失能給付 第一 等級 120萬元 140萬元 150萬元 160萬元 200萬元
      第二 等級 100萬元 117萬元 125萬元 133萬元 167萬元
      第三 等級 84萬元 98萬元 105萬元 112萬元 140萬元
      第四 等級 74萬元 86萬元 92萬元 99萬元 123萬元
      第五 等級 64萬元 75萬元 80萬元 85萬元 107萬元
      第六 等級 54萬元 63萬元 68萬元 72萬元 90萬元
      第七 等級 44萬元 51萬元 55萬元 59萬元 73萬元
      第八 等級 36萬元 42萬元 45萬元 48萬元 60萬元
      第九 等級 28萬元 33萬元 35萬元 37萬元 47萬元
      第十 等級 22萬元 26萬元 28萬元 29萬元 37萬元
      第十一 等級 16萬元 19萬元 20萬元 21萬元 27萬元
      第十二 等級 10萬元 12萬元 13萬元 13萬元 17萬元
      第十三 等級 6萬元 7萬元 8萬元 8萬元 10萬元
      第十四 等級 4萬元 5萬元 5萬元 5萬元 7萬元
      第十五 等級 3萬元 4萬元 4萬元 4萬元 5萬元
      死亡給付 120萬元 140萬元 150萬元 160萬元 200萬元
    • 2.交通事故致機車損壞的修理費,可以申請強制車險理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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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制車險僅針對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造成身體傷害或死亡提供基本保障,至於因汽車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物損害,例如汽、機車、房屋等財物損害,不在強制車險承保範圍內,均不得申請強制車險給付或補償金。

    • 3.強制車險給付標準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項目及範圍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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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現行強制車險給付標準第2條規定,傷害醫療費用的給付項目包含以下4種費用,以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以新臺幣20萬元為限。

      1. 急救費用: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及隨車醫護人員費用。
      2. 診療費用:
        1. 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健保)之被保險人診療者,包括下列:
          1. 健保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及受害人依法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2. 非健保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以病房費差額、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義齒或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為限。
        2. 受害人非以健保之被保險人診療者,其診療費用不得高於衛生福利部所訂健保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規定急診、門診治療日或出院日前一季之平均費用標準。但請求權人就其全部診療費用,提供該健保給付項目及費用之證明文件時,得按受害人以健保之被保險人診療者之規定核付。
      3. 接送費用:指受害人於合格醫療院所,因往返門診、轉診或出院之合理交通費用,並以新臺幣2萬元為限。
      4. 看護費用:指受害人於住院期間因傷情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費及看護費等。但居家看護以經合格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每日以新臺幣1,200元為限,但不得逾30日。

      另外,各項診療費用限額之規定如下:

      1. 自行負擔之病房費差額:指受害人於合格醫療院所接受住院治療期間支付之病房費用,每日以新臺幣1,500元為限。
      2. 膳食費:指在醫療院所住院期間之膳食費用,每日以新臺幣180元為限。
      3. 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每一上肢或下肢以新臺幣5萬元為限。
      4. 義齒器材及裝置費:每缺損一齒以新臺幣10,000元為限。但缺損五齒以上者,合計以新臺幣5萬元為限。
      5. 義眼器材及裝置費:每顆以新臺幣1萬元為限。
      6. 其他非健保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以新臺幣2萬元為限。

      受害人接受全民健康保險提供之給付,由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人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5條規定,向強制車險之保險人代位請求。但其代位金額以新臺幣20萬元扣除強制車險保險人給付請求權人金額後之餘額為限。
      特別補償基金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之補償時,不包括全民健康保險之給付金額。

    • 4.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申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之看護費用有那些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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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傷害醫療給付項目中之看護費用,指受害人住院期間因傷情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費、看護費等。但居家看護以經合格醫生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看護人除雇用看護人員外亦得由親屬擔任。得申請之金額每日以新臺幣1,200元為限,但不得逾30日。
      2. 申請看護費用,應檢附看護人開立之收據,若由親屬看護未收取費用而無法取得收據時,可立據載明看護人的姓名與受害人關係。
    • 5.保險公司或特別補償基金對於失能等級認定有疑義時,受害人應如何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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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8條規定,保險公司或特別補償基金得要求受害人提供甲種診斷書或至經衛生福利部公告依法評鑑合格之地區教學醫院以上之醫院對受害人之身體,予以檢驗查證,所生費用,由保險公司或特別補償基金負擔。
      另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5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得提出証明文件,就保險人已審定之失能等級,請求保險人暫先給付其保險金。

    • 6.因汽車交通事故而致流產,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可申請給付項目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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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7條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規定,僅可申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但如果因該事故的必要醫療後,身體遺存失能符合強制車險失能給付標準表的情況,可再申請失能給付。例如受害人未滿45歲因車禍受傷割除子宮致不能生育者,可申請失能給付。

    • 7.交通事故受害人腹中所懷八個月胎兒胎死腹胎兒是否可以申請強制車險死亡給付?若胎兒早產後死亡,強制車險又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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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民法第6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受害人腹中胎兒未出生死亡,尚未取得權利能力,故不能請領強制車險死亡保險金。
      2. 早產兒有呼吸之後才死亡,因其已出生取得權利能力,得請領強制車險死亡保險金。
    • 8.請求權人依規定請求保險給付者,若請求權人同時有強制車險以外之其他種類保險時,可不可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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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7條規定,若請求權人依規定請求強制車險給付者,保險公司不得以其有強制車險以外之其他種類保險而拒絕或減少給付。

    • 9.強制車險保險金給付是否有期限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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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公司應於被保險人或請求權人交齊相關證明文件之次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給付保險金。 保險公司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前項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應按年利一分給付遲延利息。

    • 10.申請失能給付或死亡給付時,可否另申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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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有符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規定的相關醫療費用,當然可以依規定申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故申請失能給付或死亡給付,可以同時申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

    • 11.因交通事故致身體受傷治療後,需多久時間及符合那些條件才能申請失能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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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強制車險給付標準第3條規定,強制車險所稱失能,指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並經合格醫師診斷為永不能復原之狀態。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失能,其失能程度分為15等級,各失能項目之失能狀態、失能等級、審核基準及開具失能診斷書之醫院層級或醫師,依附表強制車險失能給付標準表之規定。 因此受害人申請失能給付時須依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之規定辦理。

    • 12.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申請強制車險之傷害醫療費用,因收據正本需申請壽險或報稅用,請問可否以副本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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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申請強制車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公告規定,醫療費用收據得以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及醫療機構收據專用章替代。

    • 13.強制車險之請求權人有哪些人並其順位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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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1條第1項規定,若因交通事故受傷者,請求權人為受害人本人;若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請求權人為受害人之遺屬,其順位為1. 父母、子女及配偶。2.祖父母。3.孫子女。4.兄弟姐妹。

    • 14.甲父母已歿,且與配偶乙離婚,現因交通事故死亡,僅遺有二名未成年子女由其兄丙照顧,應由何人申請強制車險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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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因交通事故死亡請求權人為二名未成年子女,而二名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依民法相關規定由配偶乙行使,且其可代二名未成年子女申請強制車險給付,或乙可填具委託書委託由丙來申請強制車險給付。惟如乙行蹤不明、無法聯繫時,丙亦可依民法相關規定聲請選定或改定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