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微型電動二輪車自111年11月30日起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 給付標準:傷害醫療最高20萬元 / 失能最高200萬元 / 死亡200萬元。
- 辦理公路監理機關相關手續,請記得攜帶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且有效期間需超過30日以上。
- 若您急需保險證請就近至產險公司各分支機構直接辦理,以免郵寄耽誤時間。
強制車險之給付標準修正時,於修正生效日後發生之汽車交通事故,依修正後之規定申請保險給付或補償。歷年修正給付標準適用日期彙整如下:
適用案件 給付項目及金額 傷害醫療費用給付 | 自87年1月1日起至89年8月11日止發生之汽車交通事故 限額20萬元檢據申請 | 自89年8月12日起至94年2月28日止發生之汽車交通事故 限額20萬元檢據申請 | 自94年3月1日起至99年2月27日止發生之汽車交通事故 限額20萬元檢據申請 | 自99年2月28日起至101年2月29日止發生之汽車交通事故 限額20萬元檢據申請 | 自101年3月1日起發生之汽車交通事故 限額20萬元檢據申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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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給付 | 第一 等級 | 120萬元 | 140萬元 | 150萬元 | 160萬元 | 200萬元 |
第二 等級 | 100萬元 | 117萬元 | 125萬元 | 133萬元 | 167萬元 | |
第三 等級 | 84萬元 | 98萬元 | 105萬元 | 112萬元 | 140萬元 | |
第四 等級 | 74萬元 | 86萬元 | 92萬元 | 99萬元 | 123萬元 | |
第五 等級 | 64萬元 | 75萬元 | 80萬元 | 85萬元 | 107萬元 | |
第六 等級 | 54萬元 | 63萬元 | 68萬元 | 72萬元 | 90萬元 | |
第七 等級 | 44萬元 | 51萬元 | 55萬元 | 59萬元 | 73萬元 | |
第八 等級 | 36萬元 | 42萬元 | 45萬元 | 48萬元 | 60萬元 | |
第九 等級 | 28萬元 | 33萬元 | 35萬元 | 37萬元 | 47萬元 | |
第十 等級 | 22萬元 | 26萬元 | 28萬元 | 29萬元 | 37萬元 | |
第十一 等級 | 16萬元 | 19萬元 | 20萬元 | 21萬元 | 27萬元 | |
第十二 等級 | 10萬元 | 12萬元 | 13萬元 | 13萬元 | 17萬元 | |
第十三 等級 | 6萬元 | 7萬元 | 8萬元 | 8萬元 | 10萬元 | |
第十四 等級 | 4萬元 | 5萬元 | 5萬元 | 5萬元 | 7萬元 | |
第十五 等級 | 3萬元 | 4萬元 | 4萬元 | 4萬元 | 5萬元 | |
死亡給付 | 120萬元 | 140萬元 | 150萬元 | 160萬元 | 200萬元 |
強制車險僅針對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造成身體傷害或死亡提供基本保障,至於因汽車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物損害,例如汽、機車、房屋等財物損害,不在強制車險承保範圍內,均不得申請強制車險給付或補償金。
依現行強制車險給付標準第2條規定,傷害醫療費用的給付項目包含以下4種費用,以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以新臺幣20萬元為限。
另外,各項診療費用限額之規定如下:
受害人接受全民健康保險提供之給付,由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人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5條規定,向強制車險之保險人代位請求。但其代位金額以新臺幣20萬元扣除強制車險保險人給付請求權人金額後之餘額為限。
特別補償基金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之補償時,不包括全民健康保險之給付金額。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8條規定,保險公司或特別補償基金得要求受害人提供甲種診斷書或至經衛生福利部公告依法評鑑合格之地區教學醫院以上之醫院對受害人之身體,予以檢驗查證,所生費用,由保險公司或特別補償基金負擔。
另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5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得提出証明文件,就保險人已審定之失能等級,請求保險人暫先給付其保險金。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7條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規定,僅可申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但如果因該事故的必要醫療後,身體遺存失能符合強制車險失能給付標準表的情況,可再申請失能給付。例如受害人未滿45歲因車禍受傷割除子宮致不能生育者,可申請失能給付。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7條規定,若請求權人依規定請求強制車險給付者,保險公司不得以其有強制車險以外之其他種類保險而拒絕或減少給付。
保險公司應於被保險人或請求權人交齊相關證明文件之次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給付保險金。 保險公司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前項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應按年利一分給付遲延利息。
如果有符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規定的相關醫療費用,當然可以依規定申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故申請失能給付或死亡給付,可以同時申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
依強制車險給付標準第3條規定,強制車險所稱失能,指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並經合格醫師診斷為永不能復原之狀態。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失能,其失能程度分為15等級,各失能項目之失能狀態、失能等級、審核基準及開具失能診斷書之醫院層級或醫師,依附表強制車險失能給付標準表之規定。 因此受害人申請失能給付時須依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之規定辦理。
依申請強制車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公告規定,醫療費用收據得以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及醫療機構收據專用章替代。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1條第1項規定,若因交通事故受傷者,請求權人為受害人本人;若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請求權人為受害人之遺屬,其順位為1. 父母、子女及配偶。2.祖父母。3.孫子女。4.兄弟姐妹。
甲因交通事故死亡請求權人為二名未成年子女,而二名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依民法相關規定由配偶乙行使,且其可代二名未成年子女申請強制車險給付,或乙可填具委託書委託由丙來申請強制車險給付。惟如乙行蹤不明、無法聯繫時,丙亦可依民法相關規定聲請選定或改定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