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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微型電動二輪車自111年11月30日起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 給付標準:傷害醫療最高20萬元 / 失能最高200萬元 / 死亡200萬元。
  • 辦理公路監理機關相關手續,請記得攜帶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且有效期間需超過30日以上。
  • 若您急需保險證請就近至產險公司各分支機構直接辦理,以免郵寄耽誤時間。

Q&A

  • 十二、
    和(調)解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相關事項
    • 1.汽車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向保險公司申領強制車險的保險金之後,可否向加害人請求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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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規定,保險公司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倘受害人依民法或其他法令可向加害人或被保險人請求之損害賠償大於強制車險給付項目及金額者,其超過部份,仍可依民法或其他法令向加害人或被保險人求償。

    • 2.就強制車險的保險金性質而言,汽車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與加害人和(調)解時,有那些要特別注意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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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因為強制車險之給付範圍僅限於受害人之體傷、失能或死亡,並不包括財物損失(例如汽、機車或房屋毀損之損失),如果和(調)解之賠償金額包括該財物損失,建議在和(調)解書中明確記載。
      2. 另須瞭解加害人使用管理之汽車是否已投保強制車險及在和(調)解之前是否已申請保險給付及申請之金額,並分別處置如下:
        1. 保險公司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給付保險金予受害人或其遺屬,該保險金依法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的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該給付之保險金。
        2. 若受害人申請保險金時,被保險人已為一部之賠償者,保險公司僅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的保險金額扣除該已賠償金額後之餘額,給付保險金予受害人或其遺屬。至於被保險人已先行賠償之金額,保險公司應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的保險金額範圍內,歸還被保險人。但該被保險人先行賠償之金額,如果受害人或其遺屬與加害人或被保險人約定不得扣除者,保險公司仍應給付予受害人或其遺屬。所以在和(調)解時,對此點應特別注意與說明。
          例如:
          1. 受害人與被保險人(加害人)於1月1日約定傷害部份以2萬元(含強制車險各項給付)簽立和解書。之後受害人於6月1日備齊申請強制車險理賠相關資料,經保險公司核定可申請之強制車險醫療費用為10萬元,但 因被保險人(加害人)已賠償受害人2萬元,故保險公司依強保法規定,須扣除受害人已獲得之2萬元賠償,以 8萬元賠償受害人。
            至於被保險人已先行賠償之金額 2萬元,保險公司應於強保法規定的保險金額範圍內,歸還被保險人2萬元。
          2. 假如受害人與被保險人(加害人)和解2萬元,於和解書特別載明不包含強制車險各項給付時,保險公司則依核定之醫療費用10萬元全部賠償予受害人,此時不須扣除除受害人已獲得之2萬元。
        3. 如果被保險汽車除了投保強制車險之外,另有投保「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即商業性的保險),且和(調)解之賠償金額大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時,請被保險人依「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條款」有關「和解之參與」之規定,於和(調)解時先通知保險公司參與,以免事後發生理賠爭議。
    • 3.行人被未投保強制車險之汽車撞擊,送醫後不治死亡,賠償義務人與受害人之遺屬雙方經和解成立,由賠償義務人賠償受害人之遺屬250萬元,請問受害人遺屬可否再申請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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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3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如有應扣除而未扣除者,特別補償基金得於該應扣除之範圍內請求返還之。」 本案受害人遺屬已自加害人獲得250萬元之賠償,該金額已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死亡給付之金額,則特別補償基金已無補償給付受害人遺屬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