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微型電動二輪車自111年11月30日起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 給付標準:傷害醫療最高20萬元 / 失能最高200萬元 / 死亡200萬元。
- 辦理公路監理機關相關手續,請記得攜帶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且有效期間需超過30日以上。
- 若您急需保險證請就近至產險公司各分支機構直接辦理,以免郵寄耽誤時間。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規定,保險公司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倘受害人依民法或其他法令可向加害人或被保險人請求之損害賠償大於強制車險給付項目及金額者,其超過部份,仍可依民法或其他法令向加害人或被保險人求償。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3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如有應扣除而未扣除者,特別補償基金得於該應扣除之範圍內請求返還之。」 本案受害人遺屬已自加害人獲得250萬元之賠償,該金額已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死亡給付之金額,則特別補償基金已無補償給付受害人遺屬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