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微型電動二輪車自111年11月30日起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 給付標準:傷害醫療最高20萬元 / 失能最高200萬元 / 死亡200萬元。
- 辦理公路監理機關相關手續,請記得攜帶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且有效期間需超過30日以上。
- 若您急需保險證請就近至產險公司各分支機構直接辦理,以免郵寄耽誤時間。
為使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遭受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能迅速獲得基本保障,並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因此政府特別參考世界各國相關法制,採用單獨立法方式,制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明定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均可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自87年1月1日實施,第一次修正條文於94年1月14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於2月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7821號令修正公布,2月7日生效。第二次修正條文於99年4月3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於5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123151號令修正公布,5月21日生效。總統於105年1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15413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6、23 條條文。總統於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000003451號令修正公布第3、5、19、22、27、35條條文。總統於111年6月15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1100049751號令增訂第5條之1及第51條之1條文;並修正第38條、第49條、第50條及第53條條文。並於111年11月30日實施。
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修正生效日起發生的汽車交通事故,適用修正後的規定,生效日前發生的汽車交通事故,仍應適用舊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