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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微型電動二輪車自111年11月30日起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 給付標準:傷害醫療最高20萬元 / 失能最高200萬元 / 死亡200萬元。
  • 辦理公路監理機關相關手續,請記得攜帶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且有效期間需超過30日以上。
  • 若您急需保險證請就近至產險公司各分支機構直接辦理,以免郵寄耽誤時間。

Q&A

  • 十一、
    對損害賠償義務人的求償事項
    • 1.強制車險之被保險人在那些情形下,保險公司將於依規定賠付請求權人後再代位向被保險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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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規定,保險公司對於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保險公司仍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

      1. 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定之標準。
      2. 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似管制藥品。
      3. 故意行為所致。
      4. 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合法拘捕。
      5.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或第21條之1規定而駕車。
    • 2.肇事汽車未投強制車險,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受害人之後,得向何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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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2條及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 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列為求償事項中,其所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或第21條之1」之規定有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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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規定情形如下:

      1. 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
      2. 領有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
      3. 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
      4. 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
      5. 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
      6. 領有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在駕駛學習場外學習駕車。
      7. 領有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間駕車。
      8. 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
      9. 其他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之1規定(於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之場合)情形如下:

      1. 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
      2. 領有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車。
      3. 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駕車。
      4. 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聯結車或持大客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者。
      5. 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車。
      6. 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車。
      7. 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
    • 4.如果汽車交通事故的發生係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以外之第三人者,保險公司可否向該第三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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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3條規定,汽車交通事故之發生,如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以外之第三人,保險公司於保險給付後,得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不逾保險給付為限。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或請求權人之配偶、家長、家屬、四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者,保險公司無代位求償之權利,但汽車交通事故由其故意行為所致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