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微型電動二輪車自111年11月30日起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 給付標準:傷害醫療最高20萬元 / 失能最高200萬元 / 死亡200萬元。
- 辦理公路監理機關相關手續,請記得攜帶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且有效期間需超過30日以上。
- 若您急需保險證請就近至產險公司各分支機構直接辦理,以免郵寄耽誤時間。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規定,保險公司對於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保險公司仍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2條及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規定情形如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之1規定(於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之場合)情形如下: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3條規定,汽車交通事故之發生,如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以外之第三人,保險公司於保險給付後,得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不逾保險給付為限。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或請求權人之配偶、家長、家屬、四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者,保險公司無代位求償之權利,但汽車交通事故由其故意行為所致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