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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微型電動二輪車自111年11月30日起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 給付標準:傷害醫療最高20萬元 / 失能最高200萬元 / 死亡200萬元。
  • 辦理公路監理機關相關手續,請記得攜帶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且有效期間需超過30日以上。
  • 若您急需保險證請就近至產險公司各分支機構直接辦理,以免郵寄耽誤時間。

Q&A

  • 十三、
    補償事由及案例說明
    • 1.如果受害人與加害人(未投保強制車險)已經達成和解10萬元,受害人再申請補償金,但是故意隱瞞已經得到賠償金,那麼特別補償基金就能否扣除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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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3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如有應扣除而未扣除者,特別補償基金得於該應扣除之範圍內請求返還之。」。另實務處理上,特別補償基金的受任人(保險公司)受理補償案件後,隨即會發函告知加害人,受害人已經申請補償金,如果雙方有達成和解,加害人有給付賠償金予受害人,則加害人要告知特別補償基金的受任人。因此,即使受害人故意隱瞞已經得到賠償金10萬元,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後,將依法向加害人求償,加害人為保障自身權利,會提供和(調)解書或其他證明文件,所以還是要扣除受害人已獲有的賠償金。如果受害人已領取補償金,則特別補償基金會向其請求返還。

    • 2.如果受害人與加害人(未投保強制車險)和解金額為100萬元,以分期方式給付,加害人只有給付前幾期的賠償金,即避不見面。受害人實際上只獲有30萬元賠償。這時,特別補償基金是扣除100萬元或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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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本例而言,若特別補償基金應補償金額大於30萬元以上,以該依法應補償金額扣除30萬元後之餘額給付予請求權人,且於補償後,將依法向加害人求償。

    • 3.車主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發生車禍致對造死亡,保險公司理賠給受害人遺屬後,又再向車主求償,這樣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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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規定,被保險人如果有下列情形,則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後,於給付金額範圍內,才能向被保險人求償:

      1. 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2. 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似管制藥品。
      3. 故意行為所致。
      4. 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合法拘捕。
      5.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或第21條之1規定而駕車。
    • 4.俗稱鐵牛的重型拼裝車與自小客車發生擦撞事故,自小客車駕駛人受傷可否申請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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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汽車之範圍及應訂立強制車險契約之汽車種類公告」,該拼裝車屬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內無須訂立保險契約之汽車,另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1. 事故汽車無法查究。
        2. 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
        3. 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
        4. 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強制車險契約之汽車。
      2. 依前述第4款規定,駕駛自小客車之受害人可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金。
    • 5.肇事汽車之駕駛人與汽車所有人為非同一人時,特別補償基金代位求償之對象是否包括汽車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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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2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故汽車所有人依法應對請求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時,例如僱用人或法定代理人,則特別補償基金自得對之行使代位求償權;倘汽車所有人係單純疏於未投保且無需負損害賠償責任,則汽車所有人僅應負未投保之行政罰則,特別補償基金不得對之行使民事上代位求償權。

    • 6.若損害賠償義務人為請求權人之配偶,特別補償基金是否仍會對其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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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2條第4項規定,損害賠償義務人為請求權人之配偶、家長、家屬、四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者,原則上特別補償基金無代位求償之權利。但損害賠償義務人有第29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即特別補償基金仍得行使代位求償權。

    • 7.受害人死亡,其遺屬先申請補償金200萬元,嗣後又再與加害人和解獲償100萬元,特別補償基金是否會再向受害人遺屬求償已獲有之賠償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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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2條規定,特別補償基金依第40條規定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故本件受害人嗣後自加害人處獲有之和解賠償,如係在補償金額範圍外(即受害人總損害額為300萬元,其中200萬元為補償金,100萬元為加害人賠償金),且加害人仍願承擔償還補償金200萬元時,請求權人似無雙重受償不當得利之情事,則基於保障受害人之立法宗旨,特別補償基金應向加害人求償而不宜再主張向受害人遺屬請求返還補償金100萬元。

    • 8.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傷,如果傷勢較嚴重,治療時間會很長,陸續支出醫療費用, 是否僅能申請一次醫療費用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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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害人原則上,只要在二年請求權時效內,醫療費用在二十萬元範圍內,可以多次申請,不會只能申請一次。

    • 9.承上一個問題,申請補償金,是否也可以多次申請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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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醫療補償金,原則上也同樣是在二年請求權時效內,醫療費用二十萬元範圍,可以多次申請,與申請強制險保險金規定是相同。

    • 10.二車相撞發生交通事故,人員受傷、車輛也損壞,請問如何申請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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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3條規定,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故僅就人員傷害部分理賠;車輛損壞部分是不包括在本法保障範圍內。至於車輛損壞之賠償,應依肇事責任向對造請求。

    • 11.農用曳引機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傷亡時,受害人是否得申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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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曳引機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5條第1項規定之動力機械,其行駛道路上因使用或管理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時,即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3條所稱汽車交通事故,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0條規定,該事故之受害人或遺屬,得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