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微型電動二輪車自111年11月30日起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 給付標準:傷害醫療最高20萬元 / 失能最高200萬元 / 死亡200萬元。
- 辦理公路監理機關相關手續,請記得攜帶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且有效期間需超過30日以上。
- 若您急需保險證請就近至產險公司各分支機構直接辦理,以免郵寄耽誤時間。
車禍發生時,最重要的就是保持冷靜,記下「車號」,並且注意重點如下:
強制險理賠項目與金額不會因為車輛種類不同而有差異,強制險每一個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最高20萬元、失能給付按失能等級最高200萬元、死亡定額給付200萬元。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十三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而微型電動二輪車駕駛人,因自摔、撞電線桿或擦撞行人而受傷,因交通事故無涉及其他車輛,而駕駛人非乘客或車外第三人,故無法賠償。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一條規定,為使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並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強制險會依法提供受害人保障,但微型電動二輪車駕駛人仍應遵守交通安全相關法規,不得載人。
強制險會依法提供受害人保障,但微型電動二輪車駕駛人仍應遵守交通安全相關法規須年滿14歲才能騎乘。且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二條之二規定,未滿十四歲之人,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車輛移置保管。
微型電動二輪車投保義務人未曾依本法規定投保強制險者,其所致汽車交通事故不受強制險之保障;但若曾經投保過強制險之微型電動二輪車肇事,而於交通事故發生時未再續保,受害人可向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受害人後,將向肇事加害人代位追償。
依強保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
故若駕駛人酒後駕車致人傷亡,強制險於給付受害人後,在給付金額範圍內,將向加害人代位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