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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微型電動二輪車自111年11月30日起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 給付標準:傷害醫療最高20萬元 / 失能最高200萬元 / 死亡200萬元。
  • 辦理公路監理機關相關手續,請記得攜帶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且有效期間需超過30日以上。
  • 若您急需保險證請就近至產險公司各分支機構直接辦理,以免郵寄耽誤時間。

費率等級說明

費率結構計算公式:
總保費等於調整後純保費加保險人之業務費用加上健全本保險之費用之總和除上1減特別補償基金提撥率再減安定基金提存率之總和而該比率再加上酒後駕車費

其中,
  1. 調整後純保費
    1. 自用小客車、自用小貨車(自然人)與客貨兩用車(自然人)=基本純保費×(年齡性別係數+違規肇事紀錄等級係數-1)
    2. 其他車種=基本純保費×違規肇事紀錄等級係數
    3. 機車=基本純保費 (現行機車未考慮從人因素因子)

    上述「違規肇事紀錄等級係數-1」即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率表費率等級之加減係數。

  2. 保險人之業務費用
    1. 汽車部份合計381.94元/件
    2. 機車部份
      1. 一年期保險人之業務費用:177.47元/件。
      2. 二年期保險人之業務費用:249.10元/件。
  3. 健全本保險之費用
    1. 汽車部份合計5.86元/件, 其中包含:
      1. 精算及研究發展費用: 1元/件。
      2. 公路監理單位之資訊傳輸費用: 1元/件。
      3. 保費資料傳輸、批改、覆證、查詢費用: 1.86元/件。
      4. 資訊作業中心電腦主機之異地備援費用: 2元/件。
    2. 機車部份
      1. 一年期為:3.53元/件, 二年期為:4.25元/件, 其中包含:
        1. 精算及研究發展費用: 1元/件。
        2. 公路監理單位之資訊傳輸費用: 1元/件。
        3. 保費資料傳輸、批改、覆證、查詢費用:一年期 1.53元/件, 二年期 2.25元/件。
  4. 特別補償基金提撥率
    1. 汽車:3%。
    2. 機車:2%。
  5. 安定基金提存率:0.2%。
  6. 酒後駕車加費:
    1. 汽車依前一年有違反酒後駕車紀錄次數乘上3,600元,不設上限。

  1. 保險人之業務費用

    依照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費率審議委員會核定之業務費用調整機制計算業務費用如下:

    1. 保險證等印製成本:
      保險證等印製之成本單價係考量下列成本項目實際訪價所得之單價與需求量後,酌加百分之十之預估總承保件數安全邊際。 茲將成本項目依需求量為預估總承保件數倍數之不同,區分以下四類:
      1. 需求量等於預估總承保件數:
        此類包括:保險證、條款、續保通知書。
      2. 需求量為預估總承保件數之0.1倍:
        此類包括:批改單據。
      3. 需求量為預估總承保件數之0.5倍:
        此類包括:重新投保通知書。
      4. 需求量為預估總承保件數之1.1倍:
        此類包括:信封。
    2. 標章成本:

      保險標章製作成本:依實際訪價所得之單價,酌加百分之十之預估總承保件數安全邊際。

    3. 保險證等郵寄成本:
      1. 保險證:
        以國內印刷品掛號函件郵資為準。
      2. 續保通知書:
        以國內印刷品普通函件郵資為準。
      3. 重新投保通知書:
        以國內印刷品普通函件郵資為準,並設定重新投保續保通知佔總承保件數的百分之五十。
      4. 批改及換補發:
        以國內印刷品掛號函件郵資為準,並設定批改佔總承保件數的百分之十。
    4. 網路連線作業費用:
      1. 本保險電腦軟硬體設備購置分攤成本:
        以經營強制車險之全部公司(本保險一年承保件數少於10820件之公司予以排除)之每件保單成本的平均價格。
      2. 網路通訊費用:
        參考一般保險公司之網路架構外,並考量網路連線數量及頻寬等與數據通信費用相關因素,以估算汽機車每單所需之網路通訊費用。
    5. 人事成本

      將上年度年度費率檢討時之強制險「人事成本」精算結果乘上一調整幅度。以過去五年經驗資料之趨勢值做為調整幅度之參考依據 。

    6. 通路成本

      每單以80元為上限。但當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親至保險公司或其分支機構辦理本保險者,可享有扣除通路成本之保險費優惠。

    7. 推廣費用

      固定成本,每單一元(機車二年期二元)。

    8. 其他經常費用

      將上年度年度費率檢討時之強制險「其他經常費用」精算結果乘上一調整幅度。以過去五年經驗資料之趨勢值做為調整幅度之參考依據。

    上述保險證等印製成本及保險標章製作成本每三年訪價一次,每次訪價之單價係以一年預估總承保件數為計算基礎。其餘項目則配合年度費率精算逐年檢討。

  2. 健全本保險費用
    1. 精算及研究發展費用

      每件保單收取1元。

    2. 公路監理單位之資訊傳輸費用:
      每件保單收取1元。
    3. 保費資料傳輸、批改、覆證、查詢:

      汽車每件保單收取1.86元。
      機車一年期每件保單收取1.53元。
      機車二年期每件保單收取2.25元。

    4. 資訊作業中心異地備援費用(汽車專用)

      每件保單收取2元。


違規肇事紀錄等級係數
等級 係數
01 0.70
02 0.74
03 0.82
04 1.00
05 1.10
06 1.20
07 1.30
08 1.40
09 1.50
10 1.60
年齡性別係數
性別 年齡 係數
男性 20歲(含)以下 2.50
超過20歲至25歲(含)以下 2.30
超過25歲至30歲(含)以下 1.47
超過30歲至60歲(含)以下 1.00
超過60歲以上 1.05
女性 20歲(含)以下 1.66
超過20歲至25歲(含)以下 1.53
超過25歲至30歲(含)以下 1.06
超過30歲至60歲(含)以下 0.92
超過60歲以上 0.79
備註:上述係數以四捨五入法取至小數點後第二位


費率等級計算之說明

  1. 第一次投保或無承保紀錄之被保險人,其費率等級以第4等級計算。
  2. 被保險人投保當年度之費率等級,按其前一年之違規肇事紀錄調整之。
  3. 前一年無肇事紀錄之被保險人,投保當年度費率等級係為前一年費率等級減一級。
    最低適用費率等級為第1等級。
  4. 前一年有肇事紀錄之被保險人,理賠一次,投保當年度費率等級係為前一年費率等級加三級,理賠二次,投保當年度費率等級係為前一年費率等級加六級,依此類推。
    最高適用費率等級為第10等級。
  5. 被保險人無前一年之肇事紀錄者,但有過往所有肇事紀錄,其投保當年度之費率等級推算同前述加減等級原則,舉例說明如下
    費率等級計算之說明表
    項目 年度
    民國九十七年 民國九十八年 民國九十九年 民國一百年 民國一百零一年 民國一百零二年 民國一百零三年
    肇事紀錄次數 0 0 2 1 0 0 0
    前一年費率等級 n/a 4 3 9 10 9 8
    前一年肇事紀錄加減等級 n/a -1 6 3 -1 -1 -1
    投保當年度費率等級 4 3 9 10 9 8 7
    註:民國一百年投保時,其費率等級計算得知應為第12級,但因最高費率等級為第10等級,故以第10等級為其費率等級。
  6. 被保險人加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來之所有違規肇事紀錄均應列入費率等級計算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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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車總保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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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車總保費(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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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車總保費(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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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車總保費(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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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後駕車加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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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車總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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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費計算實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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